在“情理法”相统一中实现“案结事了”
2024-10-09 08:53: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安梅
 

  目前现存最早、最系统的承载中华法系精神的法典《唐律疏议》,其立法精神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德与法“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在我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审判不是简单、机械地“援法断罪”,而是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破解司法实践中一案结多案生、“程序空转”、“司法终审不终”等问题,我们要善于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遵国法。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是频繁变化、日新月异的,面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立法难免有局限性、滞后性,而法官又不得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应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深挖法条背后的法治精神,准确把握法条背后的价值导向,不能简单“套法条”办案。同时,要充分挖掘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资源,灵活运用法答网答疑成果,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同类入库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作出公正判决。

  徇天理。天理通常被理解为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根本法则,当代社会全民认可的行为指南,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提升司法裁判说服力,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公正判决,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实践。例如,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劝告张某勿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与张某心脏病发作去世无直接关系,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判决杨某赔偿张某家属15000元。虽然张某未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对吸烟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让劝烟者承担赔偿责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二审改判劝烟者无责,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顺人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中指出,老百姓打官司不仅仅是要个裁判结果,更是一个有理有据、可感可知、令人信服的“说法”。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是在寻求最后的救济路径,要让当事人胜负皆明、心服口服,除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之外,还必须做到以情感人。以情感人,满足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事实上就是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进而心悦诚服地认可判决内容,解开“心结”的过程,这其中提升释法说理的水平至关重要。提高释法说理水平,最根本的就是从群众立场上看问题、想问题、解决问题,要让群众在法院能够听到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就案件争议、事实、证据能够充分表达观点和意见,就判决疑惑能够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诉讼过程中将情义、关怀、温暖传递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感受到被重视、被善待、被信任,这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乃至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对立情绪,从而达到“事心双解”的效果。

  案结不是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审判结果不能止于打开“法结”,更要打开“心结”,只有在“情理法”交融中找出化解矛盾“最优解”,画出各方利益的最大“同心圆”,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