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挂上高压线,紧急停电救援造成损失谁承担?
2024-10-01 10:07: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吁青 关艳莹 古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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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蔺颖

  体验滑翔伞过程中不慎被挂在高压线上,紧急停电救援造成养殖户鱼塘的鱼苗死亡,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紧急避险责任纠纷案,判决飞行爱好者小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滑翔降落失误 挂在高压线上

  2022年6月24日,小清在某航空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到台山市某高空区域体验滑翔伞。滑翔过程中,小清未能顺利降落,挂到离地约90米高的高压电线上。当地供电公司在接到险情通知一个半小时后,紧急采取停电措施配合救援,并在停电10分钟后向受影响的用电户发出停电通知。因临时停电,导致当地某渔塘养殖的鱼苗因缺氧而死亡。后协商未果,养殖户张某以停电导致鱼苗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小清、航空服务公司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其为保护小清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采取停电措施属于紧急避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清则认为,原告张某的损失系因供电公司停电行为造成,其非供用电合同相对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构成紧急避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供电公司因小清挂在高压线上而采取停电措施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本案中,小清在体验滑翔伞过程中由于指挥、操作不当被挂在了高压线上,小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险情已经现实发生。供电公司为使小清的人身免受危险,紧急停电支持救援,该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当性,且原告鱼苗死亡的损失小于小清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供电公司采取的措施应属紧急避险。

  避险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原告经济损失的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小清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就相关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供电公司从接到险情通知到采取紧急停电措施,中间间隔一个多小时,但供电公司断电10分钟后才通知用电户,造成涉案渔塘损失的扩大,属于避险措施处理不当,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专业养殖户,其理应知道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其他增氧措施以应对停电风险的必要性,但其疏于防范导致鱼苗死亡,故对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航空服务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没有为小清报备飞行且指挥降落失误的情况下导致事故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小清赔偿义务范围内的部分补充责任。

  综上,台山法院判决小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和张某各自承担10%的责任,航空服务公司在小清上述给付义务的20%范围内向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清、航空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引起险情发生者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牺牲其他较小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是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如此,紧急避险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威胁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现实急迫危险;二是采取避险措施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三是避险措施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该制度属于民法典体系中的基本规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因飞行爱好者在滑翔过程中被挂高压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所有人和管理者,对高压线路负有管理义务,在高压线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已牺牲其他用电户较为不紧急的利益,采取停电措施协助救援,成功避免了危险,该行为确有其正当性,属紧急避险,应作为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供电公司接到险情时,理应清楚预见紧急停电几乎是必须采取的协助救援措施,从事件发生的时间线来看,供电公司也有充足的时间提前通知用电户,但其直至停电10分钟后才发出停电通知,造成了渔塘经营者的损失,属于避险措施处理不当,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表示,近年来,跳伞、滑翔等极限运动因其独特的冒险性和刺激性,成为备受青年群体青睐的“打卡”项目。在此提醒,在体验极限运动时一定要注意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按规定报备等,同时注意运动期间的人身安全,避免将自己陷入危险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