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就法史学科之发展,学界逐渐萌生诸多担忧。法律史就其学科本身究竟有何弊症?致使学科发展难以为继?就本人所见,前辈学人之论述大抵可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就学科定位而言,法律史学科作为史学、法学的交叉学科,究竟应服膺于史学,还是应归属于法学,现今仍存争论。这也是造就法史学科既不为史学所接纳,亦难在法学内占据一席之地这一现状的核心缘由。
就研究进路而言,法律史学科夹杂着现代方法与传统现象。中国法律史学与现代继受之西方法学体系间的捍格,令法史学者既惟恐运用西方法学研究范式分析传统法律现象所引发的沦入“法律东方主义”之危险,亦担忧基于自身知识范式的研究思路不为法学界所接纳。
就学界现状而言,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愈发被压缩和边缘化。法史学者的研究成果发表难,法史中、青年教师申请课题难的客观现状,兼杂现今大学教职人员“唯成果论”的聘任标准与“非升即走”的考核压力,共同铸就了法律史学科内部“人才流失”等痼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和国家赋予的这一重大使命,无疑为法史学科的未来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那么,作为承担对中华传统法律文明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这一重任之学科,新时代法律史学科的进一步建设究竟该从何入手?正如前文所言,法律史学科目前的困境,主要源自于法史学科在学科定位、研究进路与学界现状三个方面所面临的窒碍之处。而若欲究明法史学科究竟应向何处发展,大抵可基于上述三端,对症下药。法史学科之未来,有以下几个理当秉持之方针:筑牢法学学科之地位、综合中西范式之精华、共创成果分享之平台。
筑牢法学学科之地位
关于法律史学科“法学化”与“史学化”的讨论,事实上已由来已久。而正如前文所言,法律史学科的窘境,究其根本即是学科定位不明这一基本问题。此痼疾致使法史学人一再拘泥于厘清自身定位,在试图令自身附庸于史学界、法学界中一方的同时,又难以敞开心扉,融入法、史学界之主流。并进而持续纠结于学科方法论,不知应当尽然拥抱当代自西方舶来的法学研究范式,还是应以史学的史料爬梳与分析工夫为基本。故而,法史学科如若真欲再复往日“显学”的辉煌,实最应率先跳出纠结于学科定位之窠臼。
学人在讨论法律史学科定位时,似多采“法史当属法学学科”之立场。但这一论断是否适用于现今之学术,值得怀疑。譬如,魏建国老师便强调,一段时间以来,法史学科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恰恰是“史学化有余而法学化不足”。事实上,“对新史料的回应”的确已成为法律史学界重要的研究旨趣。据学者之研究,此种旨趣之肇端,盖因法史学界长久以来“以论带史”之现象颇为历史学界所不容。鉴于此情境,当代法史学者不少便投身史料的搜集、整理,并对“以简牍等为代表的新史料高度敏感”。甚而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律史的知识生产过程中,“对发现和介绍材料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分析材料”,“离开了史料,法律史便不复存在。”诚然,对史料的强调,以及利用史料拓展研究边界的研究模式,的确对近年来法史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助益。但史料在学术论文中的过分强调与法学思维在法史研究中的式微,无疑亦令法史学科在法学界内得到认可的诉求倍受掣肘。
私以为,法史学科理当筑牢作为法学学科之地位。诚如学者所言,在法学界中“法律史学在自身知识及其功能上都有独立不可替代之处”。法史学科的使命,在于考辩、挖掘、阐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服务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若法史学科自身便放弃了身为法学学科的立场,那便无异于放弃自身肩负之使命,沦为论古而不为今之“闲学”了。同时,或许会有人声称:“中国古代的法学知识体系与西方近现代法学知识体系迥然有别”,中西法律之间的莫大差异决定了,研究传统时代的法律恐怕并不能裨益当代法体系建设,“法学化”的法史研究并无意义。但正如朱腾老师所言,虽然“中国当下的法学基本上是舶来品”,而论法者也往往将借鉴西方法理论、立法例以解决现实问题视作惯习。但“以眼前的法律实践为据提炼理论终究难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厄感”,而法律史的研究则能“证明、丰富乃至修正法学家们已提出的各种理论”。此外,对中国传统时代法律史的研究,还可令现今的法学发展摆脱对外来知识与制度之依赖。但终究,这一切须立足于法史学科作为法学学科这一学科地位。此即本人力主法史学科应筑牢作为法学学科之地位的根由。
综合中西范式之精华
自清末法律改革以降,法学研究之范式,亦从传统律学向西方法学嬗递。正因如此,在现今的法律史研究中,我们无法逃避对现代法学理论的运用,然则这种研究范式的运用,却存在一定之风险。譬如,刘顺峰老师便指出:“如何理解或阐释古代法律概念,一直是法律史研究的困境所在。”中国法中存在着诸如“盗”“贼”等特有概念,而此类概念是否能利用现代法理学概念予以阐释,学界至今仍存争议。此外,亦有学人认为,运用部门法理论研究中国传统法史问题,将造就“认识上的主观性和结论的片面性”,并进而掩盖该问题之真相。中西法律文明间的捍格,的确使得西方现代法理论不可简单套用至中法史的研究当中。惟其法史研究既无法避免西方法理论的适用,同时又难以把握运用的限度与方式,长此以往法史的研习者于学习、写作之中时常左右为难。
现今的法史研究,正如前文所述,无法摆脱迄今已逾百年的旧律崩解、新律移植之影响,西方法理论在法律史研究中的延用已渐积而成为定制。但肆意任用西方法理,恐失旧律之本意,造成误读;而拥抱史学,仅采传统律学工夫,亦毋宁视之为一种逃避,亦绝无发掘出古今通用之法学知识的可能,进而有危害学科未来发展之风险。今世学人理当在精通西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基础上,筛选出“东洋西洋,其理一也”的中西共构之法本体与相关法理念,揆诸于对历史文本的分析。同时,还需注重史料之搜罗,弥合史、论之间的张力,以免招致史家之攻讦。
共创成果分享之平台
就现今学术环境而言,高校采用“唯成果论”的聘任标准与“非升即走”的预聘制度已蔚然成风。一方面,初获博士学位者,高校多从研究成果方面考察其“学术潜力”,若该博士未能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相应科研成果,发表学术文章,便可能于求职之时遭遇窒塞;另一方面,即便逾越窒碍顺利入职高校,青年教师亦往往需在聘后达到既定考核标准,否则将面临淘汰、解聘之窘境。而恰似胡永恒老师所言,法史学者发表难、申课题难,这一现状令以法史为主攻方向的博士毕业生于就职之时难言从容。
正如林乾老师所称:“研究队伍的隔膜”乃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的一大隐忧。而专属于法律史学的成果分享平台之缺乏,恰可视作此“隔膜”产生的根由之一。纵观国内主办之法律史学专属的刊物,以现今最为中国社会科学界所公认的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即“CSSCI”)为凭,仅四川大学主办之《法律史评论》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而即便将目光扩展至“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即AMI),亦仅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社科院主办的《法史学刊》入选为AMI入库集刊。其余主要发表法律史学论文的刊物,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办的《中华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合办的《法律史译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史研究》等,皆在学术界公认的各评价体系中藉藉无名,且多为半年刊、年刊,每年收稿之数量实显捉襟见肘。
众所周知,刑法学界办有《刑法论丛》《刑事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期刊;而行政法学界更是存有《行政法论丛》《行政法学研究》等在整个法学界内都颇具影响力的刊物。这种与其他部门法学界间办刊质量与数量上的云泥之别,令法史学人,尤其是青年学者的成果发表难度更上一层。以法律史学的分类号,即D929,于中国知网上检索。显而易见,大多法律史论文要么发表在大学或专科院校学报的社会科学综合版,要么见刊于法学综合或历史学综合的刊物之上。而恰如前文所言,作为既不为法学界所接纳,亦不为史学界所容的交叉学科,法律史学科相关的论文,在高校学报,以及法学、史学刊物的审稿过程中,自然难以苛求期刊延请具备法史学识的编辑、外审专家进行审稿,囿于学科间的门户之见,法史学人成果的发表又平添一番窒碍。
由此观之,加强办刊力度,争取在法史学界内创办更具影响力的刊物,理当为破除法史学者“发表难”这一议题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史学界诚须戮力同心,共创成果分享之平台,方才能俾令法律史后学得以更好地将最新的研究成果贡献于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