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人民法院为枢纽,全国法院对商事仲裁的支持力度日益增强,为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了强劲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的发布,不仅体现出司法对仲裁行业创新发展的支持,而且积极主动地回应仲裁领域的热点话题,对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仲裁不仅是解决私人之间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途径,也是联结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纽带,更是对外展现中国法治软实力的重要窗口。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致力于全面提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水平,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进程中,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至关重要。具言之,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维系商事仲裁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对保障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贯彻正当程序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提升仲裁的公信力而言均不可或缺。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不断完善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机制,致力于促进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本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不仅系统回顾了一年来与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紧密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仲裁规则动态,而且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进行了实证调研,围绕各种类型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进行以案释法,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发展热点的及时回应,又体现出司法对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的积极支持。
一、商事仲裁的创新和发展对仲裁司法审查提出了新需求
作为产生于商业社会、服务于商业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商事仲裁敏于适应商事交易的快速发展,在社会各界的高度支持下,我国仲裁业近年来得到了充分且长足的发展。仲裁本身突飞猛进的发展离不开司法强有力的支持。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内部分仲裁机构修订了仲裁规则,不仅对仲裁程序加以完善和优化,而且致力于促进制度创新,新制度的出台和落地离不开司法的积极支持。部分仲裁机构顺应仲裁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明确了在线电子送达、线上证据交换、网络视频开庭、电子签名认证等的合法性;部分仲裁机构制定了航空仲裁规则,并辅以专家委员会、紧急仲裁员、调解先行程序等配套制度设计,新规则的变化给仲裁司法审查带来了新挑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支持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并通过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为准确界定多层次体育争议解决机制间的边界指明了方向。
二、明确人民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权
本次发布的年度报告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类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仲裁保全案件。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核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仅保留了对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审核权,报核程序更加适应当事人公正高效解决争议的需求、更加有利于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
三、坚持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科学裁判理念
通过系统梳理并仔细研读本次报告所涉及的案例,不难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统一且与国际趋势相契合的仲裁司法审查理念,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的贯彻,准确识别或裁或诉条款,尽可能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有效解释,不轻易否定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其次,多次申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不同于上诉审理,法院秉承仲裁法确立的“一裁终局”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事项的裁断,依法维护仲裁终局效力,驳回当事人在法定事由之外提出的撤销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
再次,审慎平衡仲裁的效率与公正二元价值,一方面,对明显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另一方面,有序运用重新仲裁制度,对不足以影响仲裁裁决公正性的程序性瑕疵给予补正或重裁机会,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最后,善意履行国际公约确定的义务,始终致力于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际合作、凝聚国际共识,限缩解释并审慎适用公共秩序拒绝执行外国裁决,在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领域构建起司法互信,彰显了良好的大国形象。
四、及时回应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热点问题
(一)重申依仲裁地标准认定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所作裁决的籍属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百条对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裁决的执行作出了规定。本次报告中重申,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视为我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由此明确了以仲裁地作为判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不仅顺应了国际仲裁界的主要潮流,而且也契合商事仲裁自身的发展规律。
(二)阐释仲裁员披露义务及仲裁员利益冲突的评判标准
仲裁员披露是据以保障仲裁员独立性及公正性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现行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出详细规范,但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仲裁员披露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通常依据国际律师协会所制定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最初发布于2004年,先后于2014年、2024年修订)用以评判相关情形的严重程度及仲裁员应否予以披露的边界。尽管该指引被视为“软法”,但其却常常被各国法院、仲裁机构、仲裁庭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作为重要参考。本次报告中提及了涉及仲裁员披露义务以及仲裁员利益冲突的案例,法院不仅对披露制度与回避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而且肯定了《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的可适用性,尤其是其中所涉及的绿色清单可以用于佐证仲裁员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存在的关联关系不足以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这不仅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而且也为探索仲裁法修订提供了实证支撑和实践检验。
(三)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公共政策保留原则的适用
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性规定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在过去的司法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明确,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意味着仲裁裁决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将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这一裁判观点也透露出,仲裁裁决违反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究竟哪些强制性规定可以纳入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成为裁判难点。本次发布的年度报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多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其中体现出若干裁判要旨:仲裁裁决的内容如果违反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司法裁判或者将否定司法裁判已经认定的关键事实的,或者仲裁裁决违反关于禁止赌博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仲裁裁决违反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管理的涉及金融监管秩序的强制性规定的,均可以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予以撤销。由此进一步厘清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适用的边界。
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22年下发文件,提出在北京等五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以来,以最高人民法院为枢纽,全国法院对商事仲裁的支持力度日益增强,为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了强劲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尤其是,在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进一步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背景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的发布,不仅体现出司法对仲裁行业创新发展的支持,而且积极主动地回应仲裁领域的热点话题,对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