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司法实践 让“枫桥经验”彰显善治效能
2024-08-27 11:22: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采访对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闫小龙

  法周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汉江中院是如何理解和落实这一要求的?

  闫小龙: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又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必须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群众矛盾纠纷化解。汉江法院地处江汉平原,辖区仙桃、潜江、天门是湖北省直辖市,是典型“小中院﹢大基层院”的体制结构,汉江中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发动群众化解矛盾和依靠群众实现自治的“前哨阵地”扎在基层。近年来,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湖北高院关于“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具体部署,积极推动人民法庭差异化发展,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逐步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法周刊:你们是如何结合地方特色,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

  闫小龙:“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核心在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汉江法院立足新时代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工作原则,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因时制宜,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与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深度融合起来,发挥基层法庭服务群众的“桥头堡”作用,助力社会综合治理效能提升。因地制宜,汉江辖区三市均在加快实施城镇和产业“双集中”战略,汉江中院统筹指导辖区法院立足实际,找准服务大局结合点、切入点,将人民法庭“一庭一品”创建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着重加强与商会、工会、行业协会等的联动机制建设和实施。

  法周刊:下一步,你们将如何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助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闫小龙:“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汉江中院坚持把握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总要求,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发挥先进法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辖区法庭规范化建设及职能发挥。全面提升案件质量。办好案件是法院工作的基础,牢固树立“小案不小办”意识,认真对待群众的实体诉求,促进案结事了。促推多元共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调解在先”的矛盾纠纷综合治理体系,引导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抓前端、治未病”。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与基层治理单位共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前端化解、源头治理等工作。

  汉江两级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打造争创全国“枫桥式人民法庭”“汉江样本”,奋力谱写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