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之间的纠纷已经有十年多了,今天终于圆满解决了,谢谢你。”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并督促履行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月,原告张某之母祁某与被告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马某将位于西宁市湟中区庄隆路的房屋以44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祁某,但该协议签订时,被告马某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期间,原告张某已经向被告马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2014年7月,被告马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张某之母祁某死亡,2022年张某与马某重新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对鲁沙尔庄隆路商铺上下两层,建筑面积共计118平方米,总价848000元,张某现已支付548000元,于同年8月16日补足剩余房款300000元,房款付清后,马某将庄隆路房屋产权过户给张某。”
后张某认为,自己与马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让马某返还多付房款1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又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300000元。
审理过程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判案情,认为两案存在关联,决定合并审理。通过与原、被告电话询问,了解基本案情,当事人均认为对方违约且对两份协议的效力各执一词,双方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无调解基础,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应向被告马某支付剩余购房款30万元。
判决生效后,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耐心疏导,督促双方相互履行,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张某将剩余购房款30万元支付给了马某,马某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该案履行完毕,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提醒
如果房屋出售人与房屋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使没有不动产权证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买房的目的是占有使用,如果房屋出售人没有不动产权证,即意味着房屋出售人无法将房屋产权转移至房屋买受人名下,房屋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自然买卖房屋合同就无法履行完毕。无不动产权证房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一旦房屋出售人将房屋抵押或再次转售,房屋买受人的利益无法保障,购买无证房屋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