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到了申请人王某的电话,“法官,我在泊头市某小区发现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一辆车!”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决定第二天一大早就赶往河北省泊头市。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在蓟州区某工地施工期间,向王某租借了钢管等建筑设备,并约定:按期给付租金,并在工程竣工后返还设备。2021年,张某负责的工程竣工,但其迟迟未支付剩余租金,也未将所租设备返还给王某。王某遂将张某诉至蓟州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在7日内给付王某建筑设备使用费及建筑设备损毁灭失折价赔偿款共计15万余元。在案件审理阶段,王某已申请对张某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经网络系统查控,发现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仅有100余元,冻结其银行卡并对其名下两辆机动车采取了查封措施。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再次查询了张某名下财产,仍无其他收获;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却在第一次通话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张某了;委托泊头市法院进行调查也没有任何线索。案件陷入僵局,直到昨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了张某车辆的线索。几经辗转,执行法官一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指引下找到了涉案车辆。确认过车辆信息后,法官通过小区物业联系上了被执行人张某,告知其若不及时露面,将对车辆采取强制扣押措施。执行法官从诚信、合作等角度多次劝说张某,并告知其若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将对涉案车辆进行司法拍卖。可通过近一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张某仍拒绝露面,也拒绝想办法解决纠纷,态度强硬地表示:可别吓唬我了,你们是从天津过来的,还真能将车扣押回蓟州?之后执行法官再打电话,张某便不接了。
见做再多思想工作也是无用,法官便联系了当地的一家拖车公司,准备将车拖运回蓟州法院。直到涉案车辆被拖上拖车,张某才终于着急,主动找到法官,请求再多宽限些时日。鉴于张某之前一系列蔑视法律的行为,执行法官认为其缺乏解决纠纷的诚意,不再允许其拖延履行,要求张某必须拿出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否则必将实际扣押涉案车辆。张某却仍推说自己没有钱,也凑不出来钱。就在托运车辆即将驶入高速路之际,张某电话联系到了法官,表示自己已筹到了15万执行款。执行案款到账,涉案车辆返还给了张某,张某也对自己之前逃避执行的行为表达了歉意,该案件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