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衍生成因及治理对策
2024-08-21 10:28: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晓丹 罗素梅
 

  自创设执行异议、复议等司法程序以来,有效保障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然而,由于前端立案信息筛查不严、中端释法说理论证不细、末端源头治理工作不力等原因,大量不正当或非必要异议申请涌现,加剧了“人案矛盾”,造成诉讼程序空转,甚至衍生多头案件,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兑现。为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有必要对执行异议衍生案件加强检视与治理,进一步实现执行目的,切实解决执行难。

  一、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

  广义的执行异议案件是指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衍生出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等案件;并因不服异议裁定,衍生出执行复议、异议之诉等案件。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2022年至2024年上半年,全自治区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结案数量分别为8640件、10065件和5019件,执行异议案件结案数呈逐年递增态势。对结案方式进行概括统计,异议成立案件分别为3136件、3785件、1890件,异议成立率分别为36.3%、37.6%、37.7%,初步异议整体成立率为37.2%;因不服异议裁定,执行复议率为15.4%、13.8%、15.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比率为22.9%、23.2%、20%。大量执行异议及衍生的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反映出执行失范行为长期存在,执行行为总体上亟待规范。

  二、执行异议案件衍生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层面原因

  一是涉执规范供给不足。执行相关的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文件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框架和针对性的指导,导致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影响了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主要从程序的角度出发,提供了基本的程序指引,但在面对标的类型多样化、权利属性复杂化的新挑战时,这些规定显得力不从心,难以适应案件的具体情况,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依赖个人经验进行判断,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规范不足致使部分前置的执行异议案件处理不当,从而衍生后续处理,甚至出现反复处理情况。

  二是诉讼收费制度阙如。行为异议、复议案件及标的异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因标的异议衍生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分配异议之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目前并无收取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收费标准,各地差别比较大,一些地区按件收取诉讼费;一些地区按照财产类案件收取诉讼费;甚至在同一市辖区的中基层法院都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但总体而言,相对于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异议之诉诉讼费过低使得提出异议门槛过低,造成实践中因滥提异议而影响执行进程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司法层面原因

  一是执行理念存在偏差。在面临绩效评估的压力与申请执行人持续的催办下,为了提升执行结案率,部分法官可能过多专注于推进案件进程,而未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异议权利,对一些正当的诉求回应不足,继而导致原本在执行阶段就能妥善处理的一些合理要求被迫通过更为复杂的执行异议程序来解决,增加了额外的程序负担。还有一些执行法官对执行实施请求和执行异议请求认识不清晰,将本应由其直接处理的事项误认为执行异议处理事项,引导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既有损执行效率,又增加了司法成本。同时,部分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忽略了释明工作的重要性,造成了大量无必要的异议产生。

  二是执行失范衍生大量异议。从广西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结果来看,支持异议请求的案件占比有近四成,说明执行失范行为仍然存在。执行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执行案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活动,增加了相应执行行为的违法风险性;由于查冻扣财产缺乏准度,执行法官可能未进行全面调查就径行采取查冻扣措施,导致查冻扣错误频发;发生超标的查封,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存在违法行为,但囿于结案压力,违法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的执行情况仍然常见。

  三是源头治理工作不到位。当前对执行异议的处理,普遍停留于简单的审查和答复,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执行行为或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案办案”现象较为严重,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源头有效治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衍生。特别是涉不动产等执行异议案件存在被执行人财产有限、执行标的牵涉利益重大的情况,对被执行人而言,若未能在执行程序中妥善处理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平衡问题,则其与多名案外人之间或将形成一系列新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增加诉累,难以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执行异议案件衍生的治理对策

  (一)进一步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优化执行救济程序功效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的重大部署,强化各环节全过程有效制约监督。首先,明确异议之诉各类案件诉讼费交纳制度,为异议程序设置一定的门槛,有助于遏制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利。但应注意,收费标准可略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可配套建立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为确有正当理由而又经济困难的异议主体打通救济渠道。其次,丰富及完善法律制度供给。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细化执行监督审查规定,尽快出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性审理司法解释等。在此基础之上,强化实质化审理,在相关法律规范层级之间、权利顺位及价值取向上努力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再次,建立滥提异议制约机制,增设包括增加诉讼成本、强化惩罚手段等对滥提异议的预防和制裁措施,建立相应损害赔偿之诉制度等,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的适用体系。最后,强化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建立集多项监督权能的综合平台,并利用数据赋能,将执行权置于阳光之下。

  (二)严格规范执行程序,解决执行失范问题

  执行行为失范是执行异议案件产生的主因,规范执行行为对于减少执行异议案件数量至关重要。首先,应明确权责清单,规范执行流程,确保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流程办理执行案件,以降低错案风险。其次,聚焦“一人包案到底”传统办案模式带来的权力过于集中、办案效率低下、行权缺乏监管等问题,可创新构建“分段、分权、分区”执行办案新模式,科学运转执行工作。将执行流程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前期、执行实施和执行结案四个阶段,立案阶段完成立案、材料收转、信息采集和线索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前期阶段完成文书送达、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财产评估等事项,实施阶段开展财产处置、移交等工作,结案阶段完成案件结案归档;构建简案团队、繁案团队、集约事务团队分工合作、协力推进,简案团队主抓简案快办和财产查控等工作,繁案团队负责财产深度调查、办理复杂案件等,集约事务团队负责立案、送达、外勤、辅助调查、辅助拍卖、归档等事务;以智能化手段支撑执行指挥中心的实质化运行,实现执行工作的分权制衡和规范可控。在“三分”机制实施中,明确各个板块的权责范围和时间要求,实现执行工作的分权制衡和规范可控。

  (三)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实解释答疑工作

  执行异议制度是外观主义下的法定救济途径,处理此类纠纷不仅要着眼于法律规定,更要考量裁判结果能否回应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正当期待。确保执行行为合法的同时,亦应做到科学、合理,不可忽略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充分考量各种法律价值,建立生存利益至上理念,对申请人权利予以充分合理保护的同时,兼顾其他权利保护。如共有产权人虽然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但应保护其优先购买权、保留其产权份额对应的财产利益。再如当执行标的房屋为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人的唯一住所,但因其无力另置住所、对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时,可以例外优先保护其基本生存利益,排除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需完善执行答疑、判后释疑机制,通过主动答疑、指定答疑、申请答疑等相结合,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申请执行人后续因同一争议焦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造成程序空转,提高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能力。

  (四)深化源头治理,推进案件化解关口前移

  构建立案、执行、执裁审查等相关部门“立审执”联动机制,从源头化解执行“衍生案件”。在立案过程中,要守好立案关口,对于可在立案前化解的诉求,协同相关部门将矛盾化解在前端;对于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向责任部门反映诉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对执行案件进行全面的评估,预判该起纠纷是否有“案生案”的可能。若有不可解封案涉财产的情形,执行法官应从促进解纷共赢、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考虑,寻找符合各方当事人诉求的最佳方案,如可以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其他资产置换案涉查封财产的协议。对于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应对异议人阐明法规和事实情况再驳回异议申请,同时打消其他案外人对申请执行异议的过度心理预期。对于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这类执行异议案件的治理对策,在审理阶段就要有预判在先、前端化解的意识,避免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发现涉案公司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另行提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同时也能减少其他可被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造成诉讼程序空转的情况。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