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调化纠纷,让笑脸在田间地头绽放
2024-08-20 10:48: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素青 杨玉巧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承载着农民的希望和梦想。涉农土地纠纷深切影响着农民的利益,妥善化解因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既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稳定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原本矛盾激烈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2010年9月,原告的继父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其继父将责任田出租给被告使用,面积为贰亩,每亩土地租赁费为300元,另约定每年10月前需给付当年租赁费。2022年,原告继父因病去世。经原告叙述,被告自2021年起一直未按期交纳租赁费,原告通过村委会告知被告解除租赁协议,后双方经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租赁土地承包权人及其继父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查阅卷宗材料,认真梳理分析案情,立即安排送达人员向双方送达应诉手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经了解,被告在案涉土地上种植了大量树木,如果合同解除后将可能面临执行腾退难的问题,且考虑到案件的处理效果,承办法官遂决定邀请村镇调解员参与调解,通过村镇调解员充分发挥乡贤地缘、亲缘、人缘优势,提升本案的调解效率。

  调解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认可欠付原告土地租赁费,并同意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但对该土地上种植的树木是砍是留存有疑虑,并且担心在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能保证其对案涉土地附近自家耕地的通行权。承办法官秉持着“如我在诉”的理念以及双方互利共赢的原则,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将案涉土地上的树木归其所有并予以作价,在未缴纳的租赁费中予抵扣,起初原告并不同意该调解方案,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以和为贵,并结合典型案例向双方讲法释理。

  最终,通过多轮调解,双方针对合同解除及租金数额、树木所有权及通行权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元;原告给付被告款项后,被告在该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在案涉土地附近有自家耕地,原告应保证被告的通行权。当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司法为民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下一步,满城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案结事了人和”的价值导向,俯下身盯紧群众烦心事、揪心事,积极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在基层,让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