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时期,为了丰富物资供应、改善军民生活、打破敌人经济封锁、团结广大中小商人、民族资产阶级等,各级苏维埃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大力推动工商业管理机构依法构建、不同性质工商业依法管理、中小商人依法保护等,让苏区经济体系中曾经较为薄弱的工商业不断“强”起来。
依法构建工商业管理机构
早期苏维埃运动中,各地工商业基本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军事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负责,各苏区间缺少统一管理工商业的专职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虽然颁布了《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但仍没有成立专门管理经济的职能部门,而是将土地、劳动、商贸、粮食等工商业相关工作分由土地部、财政部、内务部等管理。这一组织机构设置让工商业相关工作各行其是,没有解决工商业缺乏统一管理机构的局面,因此食盐、布匹、药材等重要物资紧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为此,1933年2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召开第36次常委会,并于4月发布《关于设立各级国民经济部的训令》,要求“在中央增设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在省、县两级增设国民经济部”,并明确国民经济部的主要任务就是“抓住目前经济建设上的几个中心工作,如农业与工业生产的发展,粮食的调剂,合作社的扩大,对外贸易处的建立,国有企业的发展”。同时,1933年4月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对各级国民经济部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国民经济部下设的设计局负责“管理发展全国农工商矿、交通、运输及一切关于国民经济的设计事宜”。至此,苏区工商业有了专门管理机构,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
依法强化公有工商业管理
苏区的公有工商业主要包括公营商业、国有工厂、集体工商业。为了推动不同性质公有工商业的管理,苏区依法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首先,依法保障公营商业。苏区有大量的公营商店、旅店、百货公司,如1932年在汀州成立的“小小商店”、红色旅馆。它们普遍“由苏维埃政府投资,经营日用百货,主要供应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用品,也供应民用”,是公营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营商业主要为方便军民生活而开设,并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因此苏区颁布了大量法律文件,规定这类工商业如果发展亏损,由政府补贴,以此确保它们不随意涨价、停业等。其中,1932年5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就发布了《关于红色旅馆伙食及茶亭茶水渡船费用问题》,指示上杭、长汀各要道的红色旅馆“自6月1日起,以后其旅店亏空的款项,由政府酌量津贴。各旅馆不能自行加价及歇业”。
其次,依法整顿国有工厂。国有工厂是苏区公有工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苏区工商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早期苏维埃运动中,国有工厂大多归军队管理,实行军事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不仅普遍忽视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而且政委是各项经营决策的最终决策者,负责具体生产经营的厂长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虽然这种管理模式在短时间内依靠行政、军事力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生产成本偏高、盈利少,工人吃大锅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对此,刘少奇等苏区领导提出用厂长责任制替代军事化管理。为此,苏区制定并颁行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国有工厂应实行厂长责任制,“国有工厂的负责者为厂长,厂长由各该隶属的上级苏维埃机关委任,对于厂内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之权,并向苏维埃政府负绝对的责任”,并要求建立健全国有工厂的财务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同时,中共中央组织局为了配合这项工作,1934年4月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为党组织更好管理国有工厂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依法发展集体工商业。合作社是集体工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31年11月,一苏大会颁行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就提出:“为着整个苏维埃贸易与保障劳苦人民的利益及改良劳动群众必需品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为了将这一精神细化、落实,切实推动合作社的发展,1932年4月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种类、管理办法等。1933年9月,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又颁布了《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为分类管理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这些政策指导、保障下,到1934年2月仅中央苏区的兴国、胜利和赣县等17个县的手工业合作社就达到176个,社员达到3万人,股金超过5万元,集体工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引导个体私人工商业健康发展
个体私人工商业在苏区工商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促进个体私人工商业发展,苏区要求依法保护个体私人工商业的正常经营活动。1931年11月,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行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就提出,“苏区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但是,党和各级苏维埃也反复强调,个人私人工商业必须合法经营,坚持依法纳税,遵守工商登记制度等。1932年1月,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行的《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就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并要求落实好工商登记制度,“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取得营业证,即可按照规定事业去经营。以后改营他业时,亦须向政府报告和登记”。
同时,个体私人工商业的经营者是中小商人。想要确保个体私人工商业健康、有序发展,还需要加强对中小商人群体的引导和管理。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就发现,中小商人不仅能够将本地的油茶、米面、铁器销往白区,还能为苏区供应食盐、西药等紧缺物资,是促进根据地工商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求团结他们,“小商人属于小资产阶级,小贩属于半无产阶级,其地位和贫农不相上下,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而“中产阶级主要是指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对于中国革命具有矛盾的态度,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为此,1928年1月上旬毛泽东等人在夺回遂川县草林圩场过程中发布了《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该布告就规定,“城市商人、积铢累寸,只要服从,余皆不论”。随后,各级苏维埃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要求保护中小商人合法权益。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行了《经济政策决议案》。该议案要求,“保护外来客商,不准向他筹款,以免外商裹足不前”“各地政府要切实保护商店,维持自由买卖,政府不予规定物价,或自由没收商品等”。
这些政策、措施为苏区个体私人工商业和中小商人规范发展、安心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遂川、万安、闽西等地工商业的快速恢复,让这些地区军民生活有了较大改善,“本来我们吃盐是很困难的,后来由于有了正确的工商业政策,商人就愿意和我们做生意,把盐运进来,解决了吃盐的问题”。
依法推动不同性质工商业贯通发展
虽然对公有工商业、个体私人工商业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但是要促进苏区工商业健康、全面发展,还需要推动不同性质的工商业协同发展。对此,1934年1月,毛泽东在总结苏区工商业发展的经验时,就强调“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和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明确坚持贯通原则,推动不同性质工商业全面发展是苏维埃发展工商业的基本方针。
为此,在开发利用大型国有、集体资源时,各级苏维埃鼓励可靠、有实力的私人资本参与。1932年8月,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就颁行了《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规定“凡属地下埋藏之矿产,如金、银、铜、铁、锡、煤炭、钨砂、石灰等,都准许私人资本承担开采”。1932年8月1日,湘赣省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湘赣省经济政策执行条例》还规定,“没收来的工厂和企业,尽可能租给或卖给私人或租给生产合作社来管理”。
同时,为了处理好不同性质的工商业间的关系,为解决不同性质工商业协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指导,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颁行了《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关于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的关系》《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等法律文件。
总体而言,苏区依法推动工商业发展过程中颁行的法律文件和采取的政策、措施,虽然主要出于巩固苏维埃政权、支援红军等目标展开,具有鲜明的策略性,但是大体上仍坚持了全面务实、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和方针,为推动苏区工商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领导下发展工商业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省瑞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