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司法的人民性特征及时代启示
2023-09-22 08:51: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邓逸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汲取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不仅是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的需要,更是推动新时代司法工作、建设法治强国的需要。

  中央苏区司法的初步实践

  1930年冬到1931年秋,中国共产党先后粉碎了国民党的三次“围剿”,使赣南、闽西苏区连成一片,形成了以瑞金为中心的全国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根据地——中央苏区。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村的召开,标志着我党领导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工农民主政权。

  为了稳固刚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有效吸收和借鉴苏联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多个方面的共计120余部法律法规,初步建起了一整套新民主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创设了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部、各级裁判部和军事裁判所等司法机关体系,以及公开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和调解制度等司法制度,为大力开展司法审判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由于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面临的革命斗争形势严峻,反革命势力大量存在,亟须打击和清理,同时又出现权力滥用、贪污腐化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政权的巩固,因此,在刑事方面,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体现为惩治反革命犯罪和贪污渎职犯罪。临时最高法庭成立后不久,就于1932年2月25日和26日第一次开庭审判曹某某、孔某某和陈某某三人重大反革命案。通过大力惩治反革命分子,进一步肃清了革命队伍中的敌对势力,巩固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

  在惩治贪污渎职犯罪方面,中央苏区政府颁布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法律法规,大兴检举贪污浪费之风,发动群众提供证据和线索,有效惩治了贪污腐败分子,并将犯罪行为和判决结果公布在《红色中华》等报刊上,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经过两个多月,获得了大的成绩”(1934年3月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被检举人涉及的机关有中央总务厅、财政部等7个部门,还有中央印刷厂等7个国家企业,以及部分群众团体,被检举的贪污腐败分子多达43人。

  根据群众“以和为贵”“息讼”“少讼”的心理特点,司法机关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并注重到群众中、到纠纷现场去调解,在查清事实、厘清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做双方思想工作,促成和解,收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何叔衡在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期间,妥善处理了瑞金合龙乡的“抢水”纠纷,体现了司法干部深入现场、深入群众的工作作风。

  中央苏区司法的人民性特征

  法律制度确立人民主体地位。自由、平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在苏维埃政权确立时就成为一般的法治原则。中央苏区时期,通过大量的立法活动,将工农群众的民主权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上升到国家的意志,从此人民民主权利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政治权利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十六岁以上的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自由以及婚姻和宗教信仰的自由等,从而保障中华苏维埃政权“代表广大民众”,实现权力真正属于人民群众的“民权主义”。正如《益世报》(由比利时人雷明远和中国人刘守荣在天津创办)所载:“昔之认为须有皇帝以统治天下,至今则认为人民也可以管理国家;昔不知开会为何事,今则不但知之,且可选举委员,当主席。”在经济权利方面,通过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失业津贴,通过废除苛捐杂税为工农群众减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脱离压迫和剥削。在文化权利方面,实行免费的普及教育,并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不同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以充分保障工农群众的受教育权。

  司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最显著的特色。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司法机关和群众建立鱼水之情,在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司法教育群众的作用也得到了最大化。

  司法机关通过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等,吸纳广大群众参与庭审,并公开庭审的法律依据和结果,以真正达到接受群众的监督、提高群众参与司法的目的,同时进一步宣传法律政策,使法律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司法目的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根本目的都是服务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制度和彻底地改善农民生活。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则规定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其目的就在于“建立革命秩序,保障群众权利”。

  通过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将土地分配到农民手中,农民有了土地,就有了生产的积极性。同时,颁布《开垦荒地荒田办法》,鼓励广大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开垦荒地、培育良种,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此外,中央苏区政府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中央苏区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切实减轻工农群众的负担,有利于更好的发展生产,提高生产力。

  中央苏区时期,还十分注重司法的便民性。中央苏区注重司法语言的通俗化和司法手续的简便化,以使群众易于接近和理解司法。群众不会写诉状,允许其口头提起诉讼,方便群众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对文化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给予了民众极大的便利。

  中央苏区司法的时代价值

  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方向力”。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朝着正确的方向规范开展、有序推进的。正因为坚持了党的全面领导,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才能够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群众的权益,推动了革命斗争走向胜利。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站稳人民立场,汇聚“同心力”。董必武同志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中央苏区时期,何叔衡、董必武和梁柏台等革命先驱,不论职务高低,将自己当作工农群众的“公仆”,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踏上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能动司法,着力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渠道,让司法审判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获得感。

  秉持公平正义,增强“公信力”。董必武同志指出“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十分慎重,临时最高法庭不断以指示信的形式,要求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中央苏区的司法机关在工农群众中之所以有很高的威信,就是因为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判案件,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转化为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聚焦“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审判工作永恒主题,坚持促公正、提效率,把能动司法理念和“抓前端、治未病”要求,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努力实现个案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