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的货款占为己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店铺应聘某某店铺货物的销售。工作期间,因被告与店铺客户接触广,深得客户信任,故部分客户有时会直接将货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收取货款后未告知及交付给原告。经原告查实后责令被告上交,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并擅自离职。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116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3日结清,否则按每日3%加收违约金。另查明,2021年2月8日,吴某梅通过微信转账向浦北县某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何某支付了50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在受雇佣的店铺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店主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收取属于原告店铺的货款37116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37116元及违约金。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已返还500元,尚应返还36616元。被告未能按约定在2021年2月3日还款,就要按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自2021年2月4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没有超过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计算如下:以3711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5.775%计算;以3661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5.775%计算。
综上,浦北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本案中,员工违反合同约定,私占货款,在店主查明后仍不返还且擅自离职,此种行为轻则承担违约责任,重则将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