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车祸现场骗保 被告人被判拘役并罚金
2024-08-09 11:06:08
 

  中国法院网讯(庞萍)车辆保险本应是车主的保障,然而却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将其视为“发财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伪造车祸现场骗保的诈骗案件,被告人最终把骗到的钱如数退还,还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23年2月,梁某某酒后驾车不慎冲入农田,车辆遭受重创。然而,因其醉驾行为,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拒绝为其理赔。不甘心的梁某某,于同年4月通过南宁市4S店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车险。一个月后,梁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出行,因操作不当,车辆陷入路牙,他随即萌生了伪造事故现场,企图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念头。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梁某某成功将车辆“翻入”水沟,制造了事故假象,并迅速报警与报保险。交警获知是单方事故后并没有出警。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车辆拉至南宁市丰田天下行4S店定损。在与梁某某沟通后,保险公司同意以15.5万元进行理赔。先是由保险公司联系拍卖公司将该车进行拍卖,拍卖获得残值86700元。拍卖公司在扣除5000元作为押金后将81700元支付到了梁群的银行账户。剩余的68300元则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然而,在支付前,保险公司通过行业协会反诈系统平台及调查,发现了梁某某涉嫌保险欺诈的行为,随即拒绝理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梁某某让其家属将81700元退还到了拍卖公司。

  另查明,2018年7月4日,梁某某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还具有坦白、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聚沙成塔的方式规避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数额较大便可构成犯罪。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保险金的安全使用,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参保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保险信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