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满城区:“以保促调”化纠纷,治好履行“拖延症”
2024-08-13 09:09: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钱是不多,但是他一直不还,还直接联系不上了,我必须申请财产保全!”

  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生效判决及时履行,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以保促调”顺利办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督促被告田某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使纠纷得以高效实质化解。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因工作相识,2023年8月,田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承诺过几天就还。出于朋友情义,且觉着钱数也不多,王某便把钱出借给了田某。承诺期到,王某多次向田某催要借款,田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后来不再接听王某的电话。王某认为田某不讲诚信,愤而将田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冻结田某银行账户资金3万元。

  收到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执行部门快速完成对田某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的查询和资产冻结。由于各项账户均已被冻结,田某的正常经济活动无法开展,遂主动与法院联系,表达了还款意愿,希望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田某来到法院后,承办法官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和保全财产的强制执行风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田某一次性还清了王某的借款,并承担了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随后,王某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承办法官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解除了对田某的财产保全。至此,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原告王某追回借款用时仅8天。

  财产保全作为前置性民事执行制度,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满城法院将利用案件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易于调解的黄金时间,积极探索“保全+调解”的新模式,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助推审执质效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