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人工资案,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梁某以轻包工方式承包了万全区某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并雇佣郭某、曹某等工人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工程结束后,梁某共拖欠郭某、曹某等工人工资共计257698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梁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梁某仍未整改并逃匿。后检察机关以梁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万全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梁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联系亲属帮助偿还了拖欠工人的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向当地司法局发送委托调查函并调查评估后,被告人梁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起到更好的法治宣传效果,该案庭审时,法院还邀请了众多企业家及人大代表进行了旁听。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雇佣工人完成施工后,使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违法行为。但其有可从轻情节,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因此法院适用了缓刑。
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本案的判决既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表明了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同时,结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