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
2024-08-10 09:45: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国勇
 

  法律在凝聚社会共识上具有强大的优势,法治发挥着维护各领域稳定的基础作用,法治具有保障规则实施的强制力,因此法治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织密社会安全风险防控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重大风险就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于稳定的重要意义,我们党一直都在强调。即便是进入到改革开放的时代,将改革开放放在尤其突出地位的同时,也将保持稳定始终作为一个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来抓。邓小平同志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中国发展的首要前提,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主题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但前提仍然是必须保持稳定。改革是关系发展动力的问题,保持稳定则是关系发展长远的问题,而且保持稳定是更具有底线意义的问题,这是改革和稳定之间正确的辩证法。

  今天我们的社会处于系统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改革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会带来社会关系的重塑,以及社会结构的重组,乃至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因此改革也必然会伴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发。这就是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时代背景。应对风险,我们可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法治的等都是必需的,针对特定风险用特定手段可能会更加有效。法治并不是万能药,也不能对所有风险问题起到药到病除的效果,承认这一点是一种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的务实态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治是我们系统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最底层、最长远、最终极的手段,承认这一点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法治无疑是我们社会发展可以行稳致远的“压舱石”。

  首先,法律在凝聚社会共识上具有强大的优势。重大风险的形成,往往是因为该风险领域中的共识撕裂,而消除风险的过程就是一个新的共识再形成的过程。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不同利益群体在面对矛盾时,寻求共同价值目标进行正和博弈的结果。面对全社会不同阶层和各种群体的诉求,法律通过收集最广泛的民意,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相互妥协,达到诉求兼顾,利益平衡,最终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因此每一部法律都是一个经过充分博弈的均衡解,是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对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形成的最优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能够迅速稳定化和普遍适用,从而极大地节约社会无数次重复博弈的成本。社会共识和社会矛盾是一对直接的反比例关系,社会共识多了,重大风险也就少了。

  其次,法治发挥着维护各领域稳定的基础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法治天生就代表着公平正义,且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实现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第二,法治能够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明确的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的冲突和混乱。依序而行,依法而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证。第三,法治能够制定并维护市场经济规则,调节并修复市场经济关系,稳定市场交易预期,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繁荣,所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再次,法治具有保障规则实施的强制力。重大风险无论是防范和还是化解,所牵涉的利益关系和格局的调整,最终都需要依靠规则,不仅调整的过程需要有规则可依,而且调整后的结果也需要由规则确认,而法律无疑是最好的规则。法律与一般规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公约,而且是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全社会公约,它要求全民严格遵守,因此法律具有强制力自无需多言。某种程度上,法律具有“最好”的强制力,因为法律代表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在适用上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在内容上具有无差别的普适性,并且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还能够提供双重的权利保障。法律公平性和公信力的基因,使它能够成为全民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治社会中,一定是法律的国家公信成就了法律的国家权威,而非法律的国家权威造就了法律的国家公信,正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是建立在国家的公信力之上的,所以才能够被称之为“最好”的强制力。只要法治成为全民信仰、国之权威,行法治而治国,那么法治一定是国家治理中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