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
2024-08-04 08:41: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亦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新时代新征程,创新、协调、共享等新发展理念为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系统工程、长期工作。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充分体现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也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7月24日,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班式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努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创新、协调、共享等新发展理念为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以创新发展理念护航科技人文同频共振。创新发展注重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只有坚持创新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才能将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深入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护航中国在全球信息化发展与数字化转型的历史机遇中抢占先机、赢得优势。

  一方面,加大保护创新创造服务力度,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特点是创新,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关键在于贯彻“宽严相济”保护理念,要对恶意侵权“严”字当头,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使侵权者付出更大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对科研人员因技术路径选择失误的情况宽容对待、审慎裁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

  另一方面,联动释放重整效能推动生产生活“数智”转型。创新不仅需要技术革命性突破,还需要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和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支撑。当前我国发展供需错配和动力转换不够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先行化解过剩产能,才有足够的资源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而破产案件审判就是司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具之一。近年来,我们不仅积极运用破产清算制度“腾旧巢”“引金凤”,还协同政府联动释放重整效能,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引导重整资源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顺利推动生产生活“数智”转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审判理念现代化在保护科技创新的同时,还要做好人文关怀,科技人文同频共振才是创新发展的持续动力。“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保护“创新发展”不仅要求我们把握创新的本质,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则,保护经济发展敢为人先、开拓创新,还要求我们从科技发展与人文关怀的辩证角度注重辨法析理,在保护创新创造的同时造福社会公益,保护产业转型的同时坚持民生优先,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使司法审判对法律条文“文本法”的适用,成为符合人民群众内心感受的“自然法”。

  以“协调发展”理念指导司法审判工作。“协调发展”,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要求在发展中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做好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就司法审判而言,如何在每一件案件中协调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

  公正是稳定人民群众法治预期的基本盘。春秋时期管仲有言,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风向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总结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项内容。科学立法在形式上奠定了可预期的法治规则基础,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稳定人民群众法治预期的关键,当所有人都信赖法律会始终如一地得到实施,全民守法的局面则会自发形成,社会方能长治久安。因此,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首先必须是公正司法。

  效率是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提升面”。人民法院在坚守公正司法底线的同时,既要控制司法成本,压缩诉讼周期,稳定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本预期,还要控制社会治理成本,以采取更符合当事人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预期,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以共享发展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共享发展,注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在基层治理中一般指推进区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也要坚持普惠、均等原则,让基层民众共享法治文明的发展成果。我们常说的法治共享,更像是法律制度的单向输出,如果对乡村、行业组织等基于乡风民俗、行业惯例形成的习惯法缺乏必要的了解,可能会导致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收效甚微。

  从法的渊源上讲,法不仅指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国际惯例等非正式法源。审判理念现代化,首先应是法治共享的现代化,要让制定法与习惯法在良性互动中寻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最大公约数。目前,浙江、江苏、湖北、云南等地法院正积极建设“共享法庭”,优先让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利用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化解民商事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广东、福建、湖北、甘肃等地法院推出的“法治夜校”,既是向基层输送法律制度文明的出口,也是向基层了解乡风民俗等习惯法的进口,在“法源共享”中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