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以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办好每一起国家赔偿案件,通过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责,保护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中,精选四个案例予以发布,彰显了人民法院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
国家赔偿法是人权法治保障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开启了崭新篇章。历经两次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充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悉,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1995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1.8万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9.9万件,决定赔偿金额75.35亿元。与1995年相比,2023年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数量增长了17.55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从17.76元增长到436.89元。
此次发布的四个案例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有的属于国家赔偿领域的标志性、影响性案件,有的对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涉及领域来看,既有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属依法获得赔偿的案例,如吴春红、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赔偿案,也有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例,如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赔偿案。国家赔偿以其赔偿范围的广泛性、程序的高效性和支付的保障性,展示了司法机关注重人权保护、尊重程序正义、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坚强决心。
国家赔偿的范围具有充分性。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制定之初就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赔偿金支付等作了详细规定,2010年修改时又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让法律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在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原国家赔偿决定中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向吴春红赔礼道歉予以维持,并综合考量原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精神受损情况等诸多因素,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68万元提高至120万元。这一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决定,延伸了赔偿范围,不仅体现了充分赔偿原则,而且推动了宪法权利保障的有效落实,贯彻了国家赔偿法权利救济的立法宗旨。
国家赔偿的程序具有高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赔偿相关立法与实施工作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行使求偿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处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纠纷。每一次高效的国家赔偿救济,于权益受损群众而言都是一剂及时“止痛药”、一种精神抚慰,于国家而言都是以法治方式治理社会、修复关系的一次宣示。张辉、张高平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中,张辉、张高平因涉及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判决犯强奸罪并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件经再审宣告无罪。法院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人民法院坚持做好程序上的紧密衔接,以“快赔”方式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对刑事冤错案件有错必纠并对受害人依法及时充分赔偿的鲜明态度。
国家赔偿的支付具有保障性。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依据双方协议内容作出赔偿决定并当庭宣布,当日送达且全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不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而且让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裁判文书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该案的审理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性,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让我们以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办好每一起国家赔偿案件,通过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责,保护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