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2024-08-08 14:57:31
 

  中国法院网讯(王亚姿 成丽娟)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受法律保护,采伐不可任性。近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8月,被告人陈某与高某等人达成口头协议,以人民币10500元的价格承包砍伐高某所在村组“灰窑”处山林的树木,后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灰窑”处山林采伐林木238株,滥伐林木蓄积49.958立方米,后陈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群众砍伐林木要严格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树种、期限、方式等规定进行砍伐,切莫因贪图便利,而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触犯滥伐林木罪,不仅损害公共利益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