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游艇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李某特地从天津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为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的法官送上锦旗,感谢他们联合调解,为其化解了矛盾纠纷。这是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以来,双方深化协作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天津人李某因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经营民宿需要,拟购买一艘游艇。2020年12月,李某与秦皇岛北戴河人祁某就游艇买卖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祁某负责联系购买事宜,并负责在经营地办理游艇的落户手续,李某为此支付订金10万元。但在游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祁某为案涉游艇办理了适航手续,后由于政策变更,葫芦岛海事局对该艘游艇不予办理落户手续,致李某无法正常经营使用该游艇。因双方就合同的继续履行无法协商一致,李某于2024年1月19日将祁某诉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北戴河区法院办案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游艇,系船舶类特殊动产,该类合同纠纷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案件应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审理。于是案件主办人按照秦皇岛中院与天津海事法院签署的《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启动司法协作联动机制,与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法官协调案件移送事宜。两家法院法官在对案情进行研判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和案涉争议标的物分处三个不同省份,往来参加诉讼极其不便,判决虽然能够解决纠纷,但不能收到最佳效果,后续执行等还会浪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办案法官决定依据协作协议联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2024年5月6日,办案法官在北戴河区法院进行第一次联合调解工作,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为提升纠纷化解效果,天津海事法院特邀该院从秦皇岛海事局北戴河海事处聘请的一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释明双方争议的游艇落户手续和适航证的联系与区别,指出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不明的问题,合理划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为纠纷的化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一次调解后,办案法官针对双方争议内容,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并通过电话等方式持续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反复的耐心工作,办案法官在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前期大量扎实有效说服工作基础上,李某和祁某最终达成和解,并签署了书面和解协议,解除游艇买卖合同,祁某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返还李某订金,李某将适航证原件交给祁某。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一宗涉两方三地的特殊动产买卖合同纠纷被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