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三中院妥处数据存储专利权权属纠纷,看法院如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答好数字时代新考题
2024-07-29 08:32: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倩倩
 

  数字化正在改变整个世界,而数字世界的底层,是庞大的不断产生、汇集、运算的数据。

  小到一个人的银行流水、社保单据,大到一个企业的经营信息、档案材料,大体量的数据都需要被存储和读取。

  数据存储、人民法院,两个看似相去甚远的领域,实则已经有了交集。今年4月19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7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1件就与数据存储密切相关。

  这个专利究竟该归谁?

  F公司是世界知名光驱生产企业。几年前,F公司与K公司签署技术授权合约书,就相关技术开展合作。

  合作过程中,K公司接触到F公司的相关技术方案和图纸,并于一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光子存储服务器的储用片匣机构”,且顺利获得授权。

  得知这一情况后,F公司很是气愤,认为该发明创造是自己公司研发的,K公司无权擅自使用这一智力劳动成果。因此,F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专利权归自己所有。

  “这是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应归谁所有。”天津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姚泓冰是这起案件的承办人,她很快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组建合议庭开展工作。

  一切操作驾轻就熟。而随着功课做得越来越深入,合议庭逐渐意识到了这起案件的特殊价值。

  “数据存储是科技领域的支柱产业,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和使用场景,可以被划分为三种主要的存储类型:冷存储、热存储和温存储。”

  “冷存储是指那些访问频率低,且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热存储是指那些经常被访问,并且需要快速响应的数据。温存储是指那些偶尔被访问,但也需要快速响应的数据。”

  “冷存储在数据存储行业中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而光存储是冷存储最主要的方式。所谓光存储,比如光盘存储,光盘上有凹凸不平的小坑,光照射到上面有不同的反射,再转化为0、1的数字信号,就成了光存储。”

  通过阅读大量技术文献,合议庭成员从对数据存储知识一窍不通的“小白”,变成了这一领域的“入门级选手”。

  大家一致认为,本案涉及光存储领域,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后续同类案件审理也具有裁判指引功能,各项工作开展起来要慎之又慎。

  认真梳理比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和原告提交的原始技术研发资料,合议庭得出结论:原告技术研发资料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基本一致。

  “这个结论可以证明,原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拥有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专利是抄袭了原告的技术方案。”

  合议庭的思路很清楚,要确定这个专利究竟该归谁,还得继续做工作。

  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

  F公司与K公司合作期间,有很多沟通往来邮件和技术授权合约书、保密契约书等文件。

  “这些往来邮件和文件中,是否可能载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图纸等信息?”合议庭很快找到了又一个突破口。

  但面对如此纷繁的邮件、文件,面对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和抽象的设计图纸,如何才能精准地找出涉案专利信息的关键点?

  隔行如隔山,这对于多是文科出身的法官来说,有相当难度。这时候,一个关键人物出场了。

  司艳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机械部车辆工程室主任,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聘请的技术调查官。

  据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云玲介绍,天津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4月开始对外履职,很快便着手启动了技术调查官制度。

  “除了审协天津中心,我们还与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校等建立了协作机制,目前聘有技术调查官56人,累计参与技术类案件200余件次。”作为该项制度的发起人,张云玲为推动这一机制日趋完善做了大量工作。

  那技术调查官到底是个什么官?用法官们的话说,技术调查官就像是他们的一个智库。对于较为疑难复杂的技术类案件,法官可以申请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则需要全程参与案件的事实调查、开庭合议,并出具专业的技术调查意见。

  在这一案件中,司艳雷就是被叫来的“救兵”。

  通过分析原告提交的原始研发证据,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附图作对比,司艳雷肯定了合议庭此前得出的结论,原告技术研发资料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实与涉案专利基本一致。

  接着,司艳雷一一阅览梳理了F公司和K公司的沟通往来邮件、技术授权合约书、保密契约书等文件,最终圈出6处关键技术点,证明确实存在原告方员工将载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的图纸发送给被告方的事实。

  与此同时,通过与技术调查官深入交流,合议庭对这一案件中的专利技术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案件所涉及的信息存储领域,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之一,而涉案专利技术恰好克服了光存储服务器当时存在的储用片匣结构布局不够合理、片匣定位精度差、存储效率低等缺陷。

  由于被告自始至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所列的发明人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法庭最终判决涉案专利归属于原告F公司。

  结案之后还能做什么?

  判决下来了,最开心的当属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池振华。

  “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质生产力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让我的当事人在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了‘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每每提及这起案件,池振华都倍感骄傲。

  而在判决之外,天津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们一直很清楚,案件的价值从来不只是案件本身。

  合议庭认为,在确定专利技术实际发明人的过程中,本案在“实质性特点”“创造性贡献”的判断、最终权属结果的认定等方面,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天津三中院院长张长山说:“该案涉及数据存储领域,是保护数据存储技术的典型案件。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切实保障了有实质性贡献发明人的根本利益,保障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天津三中院将这起案件写进了今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五周年白皮书,进一步彰显案件的社会价值和指引作用。

  在张云玲的眼里,这起案件还有一个社会价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自主创新意识,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科技创新。”

  6月26日,天津市“商业秘密保护交流观摩暨大讲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市场监管局、法院、律师事务所、园区等相关负责人,以及企业代表等80余人参加活动。

  天津知产法庭法官带着这起案件走上讲台,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企业对自主创新的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F公司和K公司的这起案件,只是进入法院的众多涉数据纠纷中的一类。而涉数据存储领域的纠纷,只是数字时代可能产生的纠纷中一个很小的截面。

  数字时代已经到来,数字的冒险之旅不会一帆风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数字生态,各种挑战接踵而至。

  数据存储、数据交易、数字金融、数字作品……每一个新生关键词的背后,都可能意味着一道错综复杂的新考题。

  如何答好数字时代新考题?

  站在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的舞台,立足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当下,法官们正在开启一场又一场“头脑风暴”,奋笔疾书,锐意进取,以高质量司法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能。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