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拒不腾退”到“主动搬离”
2024-08-08 09:22:59 |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房屋经过司法拍卖成交,但是相关责任人仍然占有案涉房屋拒不腾退,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法院应如何保障买受人的相关权益?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通过发出预罚款通知书督促案外人老赵及时履行腾房义务,顺利将房屋腾交给买受人。

  案情回顾

  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南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院依法拍卖案涉房屋。

  但是在司法拍卖成交后,腾交房屋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房产已被案外人老赵占用。

  忙?不在本市?都是借口!

  为此,执行法官先后约谈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案外人老赵系因与被执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在此居住。

  执行法官通过线下走访,与房屋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等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张贴执行公告等方式催促履行,房屋占用人老赵仍无动于衷,并以工作繁忙、不在本市为由拒绝到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遂决定对其采取强制腾房措施。

  发出《预罚款通知书》促履行!

  在强制腾房现场,执行法官发现涉案房屋内还居住着其年逾80岁的父母,其中一人长期卧病在床。

  结合房屋占用人的实际家庭情况,执行法官未继续强制腾房,而是向其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腾房义务,将对其罚款10万元。

  意识到严重后果速搬空!

  “法官,房屋我立马腾空,千万别真罚款啊!”

  老赵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意识到了拒不配合法院腾房的严重后果,立即联系到执行法官,并与被执行人一同前往法院沟通腾房的具体事宜,自行安置好两位老人,主动将房屋腾交给房屋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预罚款”既是对当事人的善意提醒,也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预留时间、提前警告的方式,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发出“惩戒预警”,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效果,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

  如果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法院执行,并不会真正受罚;但如果仍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进行实质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