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为抢占市场,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新客户参与,并雇请地推人员提供线下用户推广服务。然而,有些地推员对此动了“歪心思”,利用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伪造新客户刷单,使网约车公司基于认识错误给付佣金。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约车推广费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甲、唐某、黄某乙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孔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没收作案工具。
孔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地推代理,负责为某打车出行平台提供线下用户推广服务,并从中收取推广费用。为拓展业务,孔某发展了黄某甲、唐某、黄某乙为该平台的自由职业地推员。
一天,孔某偶然间发现该线上打车平台的漏洞,即只要有新注册的手机号码创造打车订单,平台即向对应推广公司支付佣金,至于订单是否真实、行驶路线等则不审核。孔某便向黄某甲、唐某、黄某乙三人传授上述伪造新客户的刷单方法,并提供用于注册的手机号码,三人利用上述犯罪方法分别骗取公司推广费用。
推广活动进行一段时间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平台数据越来越异常,后台数据显示平台司机数量和跑单量大幅增长,但公司营收却没有明显增长。公司进一步核查发现,司机端数据和乘客端数据对不上,怀疑有人虚假跑单,随即报案。
经查,黄某甲、唐某、黄某乙累计刷单总人数达1500余次,骗取推广佣金达4.1万元。孔某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推广费用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唐某、黄某乙、孔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唐某、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唐某、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孔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黄某乙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唐某已将赔偿款交至法院,遂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唐某、黄某乙、孔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网约车平台为扩充市场,时常通过发放优惠券或现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客户,这本是一项惠及消费者的福利,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平台损失。个别不法分子试图钻平台漏洞,通过恶意刷单、虚拟跑单等方式非法获取钱款,既损害了运营平台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此提醒,伪造新客户订单骗取平台佣金系诈骗犯罪行为,切莫以身试法。此外,互联网平台也需要在“向内”治理上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投入,针对性强化“反作弊”系统建设,避免软件开发和运行、服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管理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