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俞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外出,途中连人带车坠入河道致死。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了死者俞某家属要求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广丰区东阳乡人民政府和广丰区交通运输支队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俞某于2022年12月某晚到其亲戚家吃饭,席间喝了酒。晚上8点左右,俞某驾驶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到离家1300多米的榨油坊收烘干的茶籽。车辆行驶途中,俞某连人带车坠入河道,至第二日早上被他人发现时,俞某已死亡,其驾驶的车辆受损。
2023年1月,广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该交通事故系俞某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注意路面安全意识不够,造成了该事故,因此认定俞某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俞某行驶的案发公路系四级公路,主干道为4.5米宽的沥青路,路面平坦,无坑洼,也无障碍物,靠右外侧有1.4米宽的水泥路,路面呈高低二层,沿河道有120米路段无护栏,公路路面到河底的垂直高度有3至4米。
俞某家属认为,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广丰区交通运输支队在案涉公路未设置护栏,是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被告赔偿俞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计4508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是案涉公路的管理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广丰区交通运输支队不是案涉公路的管理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案涉公路路面到河底的垂直高度有3至4米,根据我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规定,案涉路段并非是必须安装护栏的路段。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对案涉公路,即机动车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确保路面无坑洼、无障碍物,道路平坦畅通。案发时,案涉公路平坦,无坑洼,也无障碍物,俞某家属认为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法无据。俞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无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况下,还在夜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自身注意路面安全意识不够,造成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的道路管理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不应承担该损害后果。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作出驳回俞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俞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死者俞某家属认为,广丰区人民政府和东阳乡人民政府在案涉公路未设置护栏,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俞某家属主张案涉路段应为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应适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无论是按照行政等级还是技术等级,案涉公路都可以认定为四级公路,适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中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案涉公路为四级公路,且较为平坦宽阔,公路路面到河底的垂直高度有3至4米,故案涉路段不属于必须安装护栏的路段。即使按照俞某家属的主张,适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但该规范中明确规定,安装护栏的前提是道路外侧要有1.5米以上的水深,而案涉路段旁边的小溪即使在丰水季节,经法院实地勘查后,也未达到水深1.5米以上,故不属于必须安装护栏的情形。综上,在案涉路段安装护栏,超出了广丰区人民政府和东阳乡人民政府合理的安全保障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