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晨 甘兆扬)7月23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朱某等7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朱某等7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赴贵溪市某村小组山场内砍伐林木,滥伐林木蓄积量34立方米,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朱某等人滥伐的林木,为牟利仍予以收购并运至他处销售。案发后,8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案件审理阶段,8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6228元,赔偿碳汇损失11506.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等7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3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8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8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赔偿碳汇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8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第八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