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体操运动员服用违禁药取消金牌案
2000年9月15日至10月1日,第27届奥运会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9月26日,获得女子体操全能金牌的罗马尼亚选手拉杜坎,由于在药检中呈阳性,被国际奥委会取消个人全能金牌。
拉杜坎在该届奥运会中接受了两次药检,在夺得跳马银牌后的药检中顺利过关,但在全能比赛后的药检中呈阳性,团体比赛后的药检因没有抽查到她,所以,国际奥委会决定只取消拉杜坎的全能金牌,保留她的跳马银牌和团体金牌。拉杜坎向悉尼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提出上诉仲裁申请。
被申诉人国际奥委会认为,《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运动员体内含有禁药成分,就视为服用了兴奋剂,根本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故意为之。拉杜坎体内有禁药成分,只此一点就足够了。9月27日下午1时,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维持国际奥委会的处罚决定。随后,拉杜坎以及罗马尼亚奥委会向瑞士最高法院上诉。2000年12月,瑞士最高法院驳回拉杜坎的上诉,维持了临时仲裁庭的仲裁裁决。
俄罗斯马术联合会请求补充参赛名额案
2004年8月13日至8月29日,第28届奥运会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国际马术联合会根据奥运会比赛规则,在盛装舞步(又称花样骑术和马场马术)项目中,给每个国家的马术联合会安排了4名骑手参赛,在共50名参赛骑手中预留了10个名额给那些不组队参赛的国家。芬兰和以色列各获得了一个名额,但他们均弃权,随后由澳大利亚和法国的队员替补。8月9日,俄罗斯马术联合会请求国际马术联合会为其分配一个名额,但遭到了国际马术联合会秘书长的拒绝。俄罗斯奥委会代表该国马术联合会申请临时仲裁庭仲裁。
临时仲裁庭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国际马术联合会的规则,被替补上去的法国运动员将会被俄罗斯运动员代替,这对她显然是不公的,从保护运动员的利益出发,建议国际奥委会行使其职权,为俄罗斯增加马术比赛名额,从而使澳、法、俄三国都能满意。
德国马术运动员比赛成绩扣分案
第28届奥运会举行期间,8月18日是马术团体跳跃赛时间,德国选手豪伊应在17时30分出场,17时29分铃声响起,开始倒计时45秒。在时间还剩下10秒的时候,豪伊的马越过了起跑线,她发现应该继续运行的比赛计时表竟然停下了,豪伊调转马头,回到起跑线,这个动作恰好消耗了14秒的时间,计时员重新调整到倒计时45秒的时间,这次一切正常,豪伊完成了比赛,但裁判因为她耽误了14秒而罚扣她14分。
德国队不服,向裁判上诉委员会上诉。裁判上诉委员会认为,豪伊不应该被扣分,应确认德国队取得金牌。但法国队、英国队和美国队不服,向临时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取消德国队的金牌。
临时仲裁庭最终推翻了裁判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豪伊的排名排到了第九位,德国的团体赛排名也因此排到了第四位。德国的个人和团体马术金牌最终被取消。
摩尔多瓦游泳运动员双重国籍参赛资格案
2008年8月8日至8月24日,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库图是摩尔多瓦公民,也是摩尔多瓦全国游泳冠军。但在2007年澳大利亚举行的世界游泳锦标赛上,他却代表罗马尼亚出战,因此,国际奥委会不允许他代表摩尔多瓦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
摩尔多瓦奥委会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提起申请。摩尔多瓦认为,库图拥有摩尔多瓦和罗马尼亚两国国籍,他代表罗马尼亚参加2007年世锦赛没有经过许可程序,作为摩尔多瓦公民,可以参加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查明,两个国家的奥委会均同意取消更换国籍出赛的三年期限限制,但国际游泳联合会没有明确表示同意。
临时仲裁庭认为,双重或多重国籍的运动员不能因自己的便利而随意地代表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国家,不能当一个国家队不选送他时,就投机地转至另一个选送他的国家队,这种行为不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立法精神。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俄罗斯帆船队与瑞士女子铁人三项比赛成绩争议案
2012年7月27日至8月12日,第30届奥运会在英国首都伦敦举行。在8月10日的女子帆船比赛中,由于时间关系,国际帆船联合会提前宣布比赛结束。原本计划进行的5轮比赛,只进行了3轮。西班牙队2:1领先俄罗斯队。8月11日,俄罗斯奥委会向临时仲裁庭申请仲裁,认为应该继续进行余下的比赛。临时仲裁庭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临场裁判作出比赛取消的决定是武断的、恶意的,或者有裁判员受贿行为的发生。临时仲裁庭维持了国际帆船联合会之前的决定。
在女子铁人三项的比赛中,瑞士运动员斯皮里格和瑞典运动员诺登成绩相同。裁判员回放比赛录像,认为通过终点时,斯皮里格的身体以微弱的优势先行撞线,故认定她为冠军。随后,瑞典铁人三项联合会和瑞典奥委会联合申请仲裁,要求更改比赛结果。临时仲裁庭认为,在裁判员工作中,并没有武断的、恶意的,或者裁判员受贿行为的发生,因此对申诉不予审查。
波兰举重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取消参赛资格案
2016年8月5日至8月21日,第31届奥运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托马斯·齐林斯基是波兰籍举重运动员,7月31日进行赛外兴奋剂检测。8月6日,国际奥委会告知该名运动员在其检测样本中发现了“羟基雌酮-19”,该物质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的兴奋剂。
8月7日,国际奥委会向反兴奋剂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名运动员违反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的规定,取消其在本届奥运会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奖牌、积分,并宣布对该名运动员尚未参加的比赛没有参赛资格,撤回其运动员认证卡。8月9日,样本B的检测结果证实了兴奋剂物质的存在。
反兴奋剂仲裁庭认为,国际奥委会向仲裁庭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反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的规定。并且该名运动员也承认其违反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反兴奋剂仲裁庭裁决取消该运动员在本届奥运会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奖牌、积分,没有资格参加里约奥运会,撤回了运动员认证卡。
伊朗举重运动员比赛成绩被否决案
第31届奥运会举行期间,8月16日,伊朗举重运动员萨里米在举重比赛中,进行了两个动作的比赛:抓举和挺举。其抓举动作创造了世界纪录。按照比赛规则,每个动作均有三次试举的机会。在挺举过程中,第一次试举245公斤的成绩被裁判否决,第二次试举245公斤的成绩被三名裁判认可,但是随后评审团推翻了裁判的决定。萨里米第三次试举245公斤没有成功。
萨里米和伊朗奥委会于8月19日向临时仲裁庭申请仲裁,提出两条理由:一是评审团推翻裁判作出的关于运动员第二次试举的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则,没有咨询裁判;二是在比赛前一晚,技术官员的人选发生了变化,违反了《技术与竞赛规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认可运动员的第二次挺举成绩。
被申请人国际举重联合会认为,人选的替换均是按照相关规则进行的,而且通知了所有的参赛人员。所有的比赛规则得到了严格遵守。临时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或违反相关规则的情况,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