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嘉石之制的轻罪治理智慧
2024-07-26 10:05: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裕根 邹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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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西周推行的嘉石之制为探索现代轻罪治理路径提供了启示。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德法并举的治国理政模式,形成了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措施相结合的政治和法律传统。西周时期,针对罪责不够入圜土、施五刑的轻罪犯人,则以“嘉石之制”挽救之。《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大意为,凡是普通人有罪而尚未严重违反法律,但伤害州里百姓、官府的人,就给他戴上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示众思过,依罪行轻重到司空(掌管水利工程的部门)服劳役。罪行较重者强制其坐嘉石十三天,服劳役一年。罪行最轻者罚坐三天,服役三个月。被处罚坐嘉石的人,如果他的州里有人能够担保他改邪归正,就可以宽宥、释放他。

  这一司法制度着眼于挽救、改造犯下轻罪的民众,而非一罚了之,反映了西周教化为先、德法融合的治理原则,对于当代轻罪治理理念的贯彻具有启示意义。

  嘉石之制强调通过规劝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促使犯罪者思过改悔,激发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与服从,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唐人贾公彦疏曰:“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将规劝罪犯改邪归正的所谓嘉言刻在石上,称之为嘉石。犯罪者坐在其上究思文理而产生自悔,改过迁善,旁观者也在观刑过程中得到教育感化。中国传统文化素来重视防小恶治大恶:“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轻罪具有行为类型简单、法定刑较轻的特点,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的可能性较大,再次犯罪概率相对较小,社会关系较好修复。

  但如果任由小恶逐步发展成大恶,事态往往就会变得棘手乃至难以挽回。公开教化轻罪犯罪者不仅能督促受罚者思过改悔,防范轻罪向重罪转化,还能够使民众理解法的规则,认同法的精神,对法律实施过程与结果产生信任和肯定。由此,嘉石之制通过对轻罪案件处理,让犯罪治理小中见大,融入并贴近生活,从而激活案例的教化功能,同时通过鲜活的轻罪案件让民众树立起“慎于微处”的法律意识,培育民众的法治信仰,可有力促进民众自觉遵法守法。

  嘉石之制着眼“省刑重教”,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处以相对应的刑罚以实现教化

  《周礼·地官·司救》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意即对待品行不端的犯罪者,要先依次进行谴责、挞罚,对仍不改悔者再进行必要的嘉石之刑。《周礼·秋官·大司寇》又载:“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即要求按照罪行的轻重程度确定犯罪者坐嘉石和劳役的时长。嘉石之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危害性,区分犯罪者主观心态、客观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在“宽”与“严”中掌握处罚的尺度,做到罚当其罪,使其悔改,实现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其目的在于教育和改造罪犯,而非唯惩罚是用,如果过分迷信刑罚的暴力作用,则无助于社会和谐。

  由此,嘉石之制通过宽严相济的刑罚措施来挽救犯罪者,同时强化了司法裁判中的道德考量,促使行为人“知善道而革其非心”,真诚认罪悔过,尽早回归社会。

  嘉石之制蕴含着综合治理观,强调全方位多部门联动处理轻罪案件

  《周礼》提到“役诸司空”“使州里任之,宥而舍之”,意为犯罪者坐完嘉石之后,要前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司空服劳役,服役结束后有州里人为其作保才可以释放。嘉石制度作为西周刑罚制度之一,本应由秋官大司寇(西周的中央最高司法官)进行管理,但实际上是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对轻罪犯人施以劳动改造,又以同乡之人的担保为释放条件,为罪犯重返社会上了“双保险”。由此,嘉石之制体现出轻罪治理不是孤立片面的单方调整,而是一个整体协调的系统工程,不仅应当畅通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职能衔接,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还要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轻罪共治。

  从嘉石之制中挖掘、提炼可资借鉴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其对于现代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的启示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目前,与轻罪案件占比上升相适应的司法观念应是宽宥司法,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无缝对接,用好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做到“不起诉﹢非刑罚处罚衔接”全覆盖,例如建立“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制度,安排其参与社会公益服务,通过他们在社区开展专题普法宣传、协助路面交通文明劝导等活动,以其切身经历开展警示教育,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与犯罪预防效果,通过“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下的轻罪善治。

  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主动融入基层多元矛盾化解社会治理格局。不仅公检法机关需要加强协作,还应鼓励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充分引入专业调解资源和基层治理资源,让法理、事理、情理有机融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推进轻罪共治。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