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安:把庭审现场搬进山村 绘制法治好“枫”景
2024-07-25 10:09: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游潇萍 王丹婷
 

  为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7月23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建武带领审判团队,驱车90多公里到永安市槐南镇皇历村,针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开展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槐南镇政府、派出所、林业站等部门工作人员,皇历村村干部及村民等50余人,旁听庭审。

  2023年,为方便永安市槐南镇皇历村烟农运输烟叶,当地烟农通过协商决定于从皇历村安甲自然村修建一条林区公路,由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负责建路具体事项。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所有人同意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驾驶挖掘机毁坏林木修建林区公路。

  经鉴定,被毁坏林木共计625株,立木蓄积51.1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24798元。案发后,三被告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1.7万元、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8779元。

  庭审中,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各个环节,庭审过程公开透明、庄重有序。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为方便运输烟叶,擅自雇佣他人驾驶挖掘机毁坏林木修建林区公路,毁坏他人林木625株,立木蓄积51.1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及赔偿碳汇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将“庭审现场”变成“法治课堂”,现场为村民讲解生态环境保护、三农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加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此次巡回审判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永安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以司法之力守护永安“青山绿水”。下一步,永安法院将持续推进“巡回审判+法治宣讲”,做好巡回审判后半篇文章,为助推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法治力量。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