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达到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考核标准并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是违法解除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某科技公司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某科技公司诉称,按照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薪资制度,如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询盘任务,公司有权予以辞退。陈某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25000元经济补偿。
被告陈某辩称,公司单方发送调岗通知书,并捏造事实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支付经济补偿与赔偿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陈某从事电商部经理工作,月工资按薪资协议10000元。《薪资协议》载明其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年度全勤奖。亦载明其职责:负责和管理线上运营事业部事务,配合线下销售的线上转出询盘的成交;如连续两个季度均未完成询盘任务,公司有权予以降级或调岗,如果不服从公司有权辞退,不予以经济补偿;部门每月实验室部分有效询盘量不得低于100个。陈某2022年1月至6月均未完成询盘量。
某科技公司遂向陈某作出《关于员工转岗通知书》,称陈某2022年每月均未达到公司考核指标,综合能力不足以胜任电商部经理职位,调岗至电商部推广岗位。调岗从2022年7月8日起执行,工作移交于2022年7月9日完成。
若不服从安排以旷工论处,旷工累计达到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陈某拒绝调岗。2022年7月12日,某科技公司向陈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22年7月12日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包括无故旷工,未经过同意擅离会场,无故拒绝参加部门会议;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当前岗位,作出调岗决定,其不服从安排;未按规定提交上月工作报表等。
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0元等。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50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陈某签字确认的《薪资协议》,明确其负责的部门有效询盘量不得低于100个,如连续两个季度均为完成询盘任务,公司有权予以降级或调岗,如果不服从降级、调岗与管理,公司有权辞退,表明某科技公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及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该协议对陈某具有约束力。陈某2022年1月至6月的询盘量均未达到100个。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及《薪资协议》内容,某科技公司将陈某的岗位由电商部经理调整至电商部推广岗位,陈某拒绝到新岗位上班,某科技公司据此以严重违反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青羊区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000元。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进行约定,劳动者未完成约定的考核指标,用人单位依照约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劳动者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