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保障,是指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必须的基本生活开销,从而避免因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出现维持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形。该理念源于学术界主流的生存权优于债权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并保障其基本生存权,既是法院以人为本的生动司法实践,也是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
一、保障基本生存权的法理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之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上述规定确立了民事执行中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的原则,是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生存权保障的具体化,该理念广泛适用于各类执行活动中,在我国诸多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中均有所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又如,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在重申没收财产执行中的“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的同时,也将“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
二、刑财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原则推理
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是否需要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由此引发广泛探讨。赞同观点认为,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符合该原则保障生存权的立法目的;反对者则认为,违法所得属于不法利益,自始自终不属于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不应当保留。在执行实务中,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事关彻底剥夺不法利益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之间的平衡,而且事关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落实。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析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笔者认为,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应当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
(一)符合人道主义思想
“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这是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执行活动中的贯彻,生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所谓生存权,是指人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人的生存权如果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一切权利都会是空中楼阁。在我国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均有关于生存权的规定。
基于此种理念,在民事执行中,倘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确立了民事执行中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的原则。同理,没收财产和罚金刑的执行中也确立了“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也应当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以便更好地在刑事执行中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除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的作用之外,“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还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过程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维护社会稳定:一是为犯罪分子留足所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免除犯罪分子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是通过保障犯罪分子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使得犯罪分子心存感激,促使其主动接受教育和改造,降低其再犯可能性,从而实现特殊预防之目的;三是避免新的犯罪出现,不仅能避免犯罪分子所抚养的家属因为生活困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能避免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因为生活困顿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以赌博、贩卖毒品为业,故而未有合法的收入,一旦对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将会造成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缺乏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还可能加重社会负担。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因为缺乏生活来源而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而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过程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十分必要。
(三)实现“三个效果”的法理要求
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追求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强调,通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情理认同。
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一环,也要把法、理、情统一于个案之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从法律效果来看,尽管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但“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早已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并贯彻落实在罚金、没收财产等涉财产判项的执行中,此种原则背后的法理精神可适用至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从政治效果来看,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能够体现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社会效果来看,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显然,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体现了执行能动性、创造性,能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在执行办案中的有机统一。因此,在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贯彻“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有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法秩序统一的原理遵循
法秩序的统一是指法律背后的法律目的协调一致,这是构建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被应用于诸多类型执行活动中,违法所得没收似乎也不应例外。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均规定了“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涵盖了绝大数类型的执行活动,不仅在民事执行中得到了贯彻,也在没收财产、罚金刑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得到了贯彻。
(一)人权保障顺位大于债权
如果将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排除于“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则不利于“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背后的人权保障理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全面贯彻。从现有文件来看,2015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此种善意文明理念不仅应当在非终局性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措施中体现,更应该延续到违法所得没收这一终局性的涉案财产处置实体措施中。除了执行活动之外,在税收征收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亦规定,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显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已得到了立法者的认可,并在法律中得到了全方面的贯彻落实。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的执行中也应当遵循生存权保障的这一“普世”理念。
(二)保留生活必需原则有据可循
事实上,违法所得没收适用“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其实并非毫无法律根据。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基于该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无违法所得没收中能否适用“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的规定,但是,对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民事执行中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换言之,尽管违法所得没收适用“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可以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制地剥夺部分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本质上属于应当遭受剥夺的不法利益,如果违法所得没收一味地让步于“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将导致不法利益剥夺不彻底,不仅容易使得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还会使得违法所得没收措施对社会公众的威慑力降低,最终难以实现违法所得没收的立法目的。
因此,尽管违法所得没收中可以适用“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与“生活必需费用”相当的这一部分违法所得的剥夺。当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时,可以在执行时保留一段时长的生活必需费用;而对于与之相当数额的这一部分违法所得可在后续执行过程采取责令退赔、继续追缴或追缴等值财产等方式实现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如此一来,既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也能保证不法利益的彻底剥夺,从而避免被执行人保有不法利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