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铲屎官”群体的加速扩大,“宠物经济”不断升温,许多人会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但是由于不能直观了解宠物的情况,关于宠物消费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买家以卖家出售的宠物猫与双方约定不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买家的诉请。
刘某从事宠物猫养殖和销售。2023年6月15日,熊某通过刘某发布在“闲鱼”平台上的售猫信息,与刘某添加微信联系,双方通过在平台和微信中发送视频、聊天的方式,确认熊某向刘某购“紫金渐层”宠物公猫一只,熊某于15日、16日支付了定金合计2000元。6月16日,刘某通过微信文字形式向熊某发送售猫协议。
在沟通过程中,熊某多次要求刘某拍摄宠物猫的视频,并发送“拍一个那个全身的视频给我,爪子后背你拍一下”“你放在一个有光的地方,你就整体拍的,你不要抓着”等语音内容。熊某亦多次向刘某发送“这只是不是身上有纹路哇”“再次确认,无环无纹哦”“尾巴有环?”“感觉有纹”等文字内容,向刘某确认宠物猫的花色及纹路,但刘某回复确认无环或未予回复。
2023年7月6日,熊某支付尾款4000元、托运费350元。2023年7月7日,熊某收到案涉宠物猫后,向刘某提出宠物猫有环有纹,要求退猫,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故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刘某返还购买宠物货款、托运费共计6350元,补偿寄养费用5500元;刘某安排托运把宠物猫接回去。
熊某表示,买猫的时候刘某给其发了基因检测报告,但实际情况是基因检测报告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形,猫身上确实是有环的,买猫的时候明确要求没有纹,所以暗纹和有纹对其来说都是一样的。刘某提供的视频存在偏差,每个视频都存在遮掩,猫的前肢被遮挡住,且光线较强也无法看清猫身上是否有环。
刘某辩称,熊某没有将案涉宠物猫与基因检测复检报告提交法院,不能证明其持有的猫就是刘某出售的宠物猫。通过其在交易过程中按照熊某的要求拍摄的23个宠物猫的视频和照片,熊某已经充分了解该宠物猫的品种、品相、颜色等情况,其在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货款,在收到宠物猫后亦确认收到的即是双方买卖的宠物猫,猫的品种、品相、颜色等均符合双方约定,熊某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在视频中,可以看出案涉宠物猫确有暗纹,熊某已经知晓该宠物猫的详细情况,其在收到猫后又以该猫身上有纹有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熊某是在收到视频及照片并反复确认无误后,才支付货款的,不应以熊某的过错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
案涉买卖合同应否予以解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宠物猫的交易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结合双方聊天内容可知,双方仅就案涉宠物猫的品种、性别、疫苗、健康以及价格等信息作出约定,熊某虽在与刘某的聊天中,多次提及案涉宠物猫需符合“无环无纹”的要求,但刘某或未予答复,或答复称“尾巴无环”,可知双方就案涉宠物猫的毛色及纹路并未达成协商一致。刘某按照熊某的要求多次向其发送宠物猫的视频,熊某起诉称刘某在拍摄视频过程中刻意遮挡案涉宠物猫的纹路,但双方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进行宠物猫买卖,对于宠物猫的外形辨识程度本就弱于现场交易,熊某在交易过程中虽对刘某拍摄的视频提出过异议,但最终予以接受。
在此情形下,熊某系以视频方式对案涉宠物猫的外形进行了确认,并在未得到刘某对“无环无纹”作出确认答复的情况下,同意支付尾款并接受发货,应视为其对刘某出售的宠物猫予以认可,双方未对案涉宠物猫“无环无纹”达成一致意见。熊某具有长期饲养及销售宠物猫的经验,其对案涉品种符合“无环无纹”要求的宠物猫的市场价格应系明知,现其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购买案涉宠物猫,对于该宠物猫的实际情况理应具有一定心理预期。
故,熊某以刘某出售的宠物猫与双方约定不符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刘某交付的宠物猫符合双方约定,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对熊某要求刘某返还货款并赔偿其运费、寄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宠物时,要及时了解宠物相应特征及市场行情,全面了解宠物信息,做出理性选择。如发现宠物存在相关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与商家沟通,商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纠纷,以最大限度降低双方损失。同时,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时,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聊天记录、支付凭证以及后期发生纠纷时双方沟通的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