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化解33起“青团”纷争
2024-07-18 14:09: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刘强 余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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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驭

  “同意法官的意见,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我方现在就签字。”“我方也同意,真没想到在革命老区的法院,一揽子化解了所有纠纷,太意外了。”

  随着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驭松了一口气,脸上流露出轻松的笑容。

  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的毛某于2021年3月自主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青团的六宫格生活》,由6幅卡通漫画组成,通过“元气满满”“未来可期”等文字,表现了青团生动有趣的卡通形象,人物活泼可爱,画面色彩鲜艳,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同年5月,毛某公开发表《青团的六宫格生活》。2023年2月,毛某向山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经毛某运营与推广,该作品获得较高知名度。

  毛某发现安徽某文具公司等4家商户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印有青团卡通形象的文具笔袋。毛某遂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4家商户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裕安区法院受案后,张驭发现4名被告为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均为小商户。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张驭清楚,如果仅仅按照法律条文裁判,虽然“案能结”,但是“事难了”,侵权商品的销售还是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必须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才是化解此类侵权纠纷的关键所在。”张驭看到侵权商品上印有生产商名称,便向原告释明,依法追加侵权商品生产商浙江省台州市某文具用品公司为被告。

  “这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背后牵扯的销售商绝不止六安市这4家。”张驭经过核实,发现毛某针对销售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在全国多家法院已提起33起维权诉讼。

  如果每一件案件都通过诉讼的方式单独裁判,不仅增加原、被告的诉讼成本,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产生申请执行等一系列衍生案件。知识产权保护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民生。如何在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找准职能定位,做到既“严格依法保护”又“防止权利滥用”?在全面掌握情况基础上,张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比对,你们生产销售的笔袋上的卡通形象,和毛某创作的青团形象几乎一模一样,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允许就擅自用于商品生产,显然构成侵权。”张驭对被告台州某文具用品公司代理人说。

  “生产商一时疏忽,不知道这种行为构成侵权,笔袋利润很低,销量也不大,希望原告能够谅解。”生产商代理人解释道,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太多赔偿。

  “被告明显是故意侵权,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原告表示。

  在数轮的“背靠背”调解中,张驭不厌其烦地讲明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理,细致分析当前所处僵局以及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希望生产商与著作权人达成一次性侵权赔偿,避免后续还有销售商被原告追诉;如果生产商从根源把侵权赔偿计算清楚,著作权人获得合理赔偿后,今后就不用到处起诉维权了。”张驭给出了一“槌”定音的调解方案。

  被告思考再三,与著作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台州某文具用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毛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商品,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万元;原告除了不追究六安4家小商户的责任外,也不再追究全国范围内销售商进货日期在2023年12月底之前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已经提起诉讼的,撤回起诉;已经判决的,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利。

  这次有效的调解,一揽子化解了33件相关侵权纠纷,从源头上制止了侵权行为,减少了多方诉累。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