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农药致114只鹅死亡 被告人获刑三年
2024-07-18 10:58: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家丽
近日,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麻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麻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麻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19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麻某某在地里种油菜,经常被别人的家畜啃食,心生不满,产生投放农药毒杀家畜的想法,便将农药和玉米粒拌在一起后投放到油菜地里,用于毒杀前来啃食油菜的家畜。7天后,龙某某的鹅群吃了麻某某投放拌有农药的玉米粒,致114只鹅死亡,重546斤。
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死亡鹅子价格共计人民币819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现场提取玉米粒送检,检测出呋喃丹成分,属高毒农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诉称,麻某某在自家油菜地里投放农药,对环境、人类、野生动物、水生生物和鸟类等不特定对象,构成了显著的威胁,其意图是毒杀家禽,一旦被人类误食,后果不堪设想。麻某某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为毒杀家畜而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麻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无论是为了防止庄稼被啃食,还是对邻里饲养宠物不满;无论是“对内”投放危险物质,还是“对外”投放危险物质,此行为已触犯刑法。这些看似是在私人空间进行的活动,却由于其地点的公开性以及行为产生后果的不确定性而危及了公共安全。因家禽或宠物发生矛盾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