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2024-07-11 11:04:16
 

  中国法院网讯(李国红)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案进行了宣判,对罪犯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三个月。这是该院历年来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据悉,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800元。

  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且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