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标的仅为一句道歉,如何执行?
2024-07-09 10:56:29
 

  中国法院网讯(时天武 薛强)执行标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人身,当然还包括行为。当案件执行标的仅为一句“对不起”时,法院该如何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且看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日成功执行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当事人张某和孟某曾是朋友,因为生活中的摩擦发生矛盾,张某利用其个人社交软件发布多条辱骂孟某的视频。该视频发布后,引起他人围观、转发和评论。孟某感到名誉权受损,遂以张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卢氏法院。卢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删除发布的相关视频并将道歉信私发给原告的五个朋友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张某心有不甘,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梳理案件材料,发现该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考虑到“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行为,要实现良好的执行效果,不仅要在客观上达到道歉的目的,被执行人主观悔过也不可或缺。执行法官联系上张某多次进行释法明理,但张某扬言与孟某积怨已久绝不可能道歉,并且还注销了自己的社交账号。鉴于张某不仅拒绝履行道歉义务,经多次传唤也拒绝到院与当事人和法官沟通,于是依法对张某下达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公开在新媒体平台曝光了张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此时此刻,张某终于认识到不道歉的行为不仅对孟某造成了伤害,还对自己造成很大影响,于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缴纳罚款。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行干警也立即驱车百里来到孟某所在地,在执行干警的见证监督下,张某向孟某进行了当面道歉。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在社交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贬损性言辞的言论,有损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被侵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