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新法健全了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极大地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我们应“三向聚力”同步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加法”和诉讼增量“减法”,支持行政复议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作用,推动形成行政争议源头化解综合治理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支持行政复议发挥更重要作用,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标准,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推动行政违法行为更多通过复议予以纠正,促进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生动诠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支持行政复议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应当从以下方面聚力:
向前延伸聚力宣传引导,协助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解纷渠道。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新法健全了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极大地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司法机关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实现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全面提升。同时,也要站在群众立场,做好宣传、释明、引导工作。一方面,主动“送法”使行政复议优势深入人心。制作新法宣传手册、海报等,总结新法亮点及行政复议优势、范围、管辖等要点,详细列明复议路线图,派发至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为群众及时送上学习资料。针对普法对象难集中、普法时间难保障等问题,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进行推广。比如,将新法宣传手册转化为图文并茂的网络推文,聚焦群众关注问题通过以案说法、情景表演等不同形式进行解读,在法院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传播。使行政复议作为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现场“释法”促行政复议机制高效引流。针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通过法律解读、示范裁判等开展“一对一”释法。对属于复议前置范围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对争议已在复议中,但未参加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引导其参加已开始的复议程序;对虽不属于复议前置范围,但行政复议能够更好实质化解矛盾的案件,重点释明行政复议优势,引导其先行复议,促进争议更及时有效化解。
向内深耕聚力行政审判,做实复议机关层级监督。行政审判一手托“民”,一手托“官”,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助力行政复议发挥主渠道作用中,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应当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聚焦“三个贯通”支持复议层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一是贯通审判理念有力支撑行政复议水平。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将更多类型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纳入应当出庭范围,严格通知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抓好“关键少数”推动复议水平提升;依托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同堂培训工作机制,为复议人员和行政审判人员创造更多的交流研讨、实践互动机会,推动执法司法理念统一,为复议水平提升提供软硬件支撑。二是贯通能动理念积极做好实质解纷示范。针对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结果,但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理由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通过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明晰经复议修正后的内容成为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部分审理标准,让复议机关敢于通过复议纠错。针对依法可以调解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聚焦行政相对人生活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等客观情况,第一时间与复议机关沟通案件信息,从切实保障民生和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共同协商最优化解方案,力促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并推树典型案例,为行政复议推进调解工作提供示范参考。三是贯通监督意识有效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针对复议维持但诉讼中发现原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从实质解纷高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积极动员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同时,及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或座谈会商等方式,督促复议机关充分履行层级监督职能,切实提升纠错能力和水平,主动纠正原行政行为错误,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复议获得感。针对复议维持败诉案件向复议机关制发专题行政审判白皮书,就复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偏差进行针对性系统性纠正。
向外赋能聚力诉源治理,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审判、行政复议都肩负着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职责使命,根本目的都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应共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中,强化一体、联动履职意识,凝聚社会治理合力。特别是针对类型化案件,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会同复议机关共同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一是同题共答实现行政争议专案诉前专办。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系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类案件虽然量不大,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徒增诉累且社会效果不佳,应充分利用立案审核期,以法院立案为基点,立审执与各行政机关一体协作,由专人对个案定向沟通联络,协调复议机关通过层级监督手段诉前化解。二是同心共向打造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平台。从个案开始积累,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类型案件专案专办快办工作机制。由法院立案部门协调审判、执行部门,搭建法院与行政机关一体化、立体化、常态化协作平台,确保每一个类型案件随时接收、及时处置,实现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同向发力。三是同频共振做实行政争议解纷前端延伸。针对上述特定类型案件以及行政争议高发、多发领域重点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就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梳理分析,同步对案件数、调解数、纠错数等业务数据和信息进行共享,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通过行政、司法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