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倔劲儿”办好民生“小案”
2024-06-21 08:52: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荣 沙睿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董瑶

  “这名法官有股‘倔劲儿’,总能把案件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儿上。”提及法官董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对她有着共同的评价。

  2023年11月10日,一个普通的日子,董瑶像往常一样正在阅卷。

  “詹某某,这不是一名律师吗?”案卷封面上原告的名字引起了她的好奇,“作为律师,应该具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怎么还会和别人发生这种纠纷?”董瑶翻阅着一页页卷宗,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詹某某购买了一处精装房屋,房屋的卫生间由开发商装修完成,双方在由某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中约定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房屋交付2年后的某天下午,詹某某在家中洗澡时,脚后跟跟腱被卫生间墙面突然掉落的瓷砖砸断。詹某某当即告知物业公司勘验现场,并到医院就医。随后,詹某某就自家房屋出现的问题及所受伤害寻找物业解决,物业认为事情并未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而是业主的专属区域,物业没有责任。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目前已经过了2年的保修期,后续的维修费和詹某某的医疗费应该由业主自行承担。

  多次沟通无果,詹某某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区域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且超过与开发商约定的2年保修期,两方均不承担责任。詹某某没有对开发商装修的卫生间进行任何改装,也无过错,最终适用民法典关于公平补偿责任的规定判决开发商承担30%的责任。詹某某不服,上诉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我是詹某某,会不会服判?”了解案情后,董瑶陷入深思:“一审法院的判决看似有道理,但好像又不能被接受。”在董瑶看来,本案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过了保修期的房屋出现问题致人受伤,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责任?

  “从合同的保修责任看,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开发商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董瑶反复翻阅卷宗、多方了解案情,经过深思熟虑作出自己的解释。但从侵权法上看,2年的保修期不足以免除侵权责任,保修期不代表使用期,詹某某实际使用时间不足2年。对房屋装修这种产品或服务,在超过2年的保修期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人仍应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产品提供者和业主之间渐次进行责任转移。

  最终,经过董瑶这一“倔劲儿”,鉴于房屋仅交付2年有余,实际使用不足2年的现状,二审依法判决开发商就詹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责任。

  “法院虽未全部支持我的诉请,但却为我讨回了说法。”二审宣判后,詹某某哭了。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看似家长里短的“小案”,件件连着民心、关乎民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最朴素的感知和评价。在董瑶看来,人民群众渴望的安慰、讨要的说法正是她坚守审判岗位的精神支柱,是她周而复始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她常说,作为法官,能够维护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何其有幸。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