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解纷
2024-06-19 10:07: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李圣丹
 

图①:干警将当事人抱上“车载便民法庭”。

图②:法官在庭审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图③: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法官,我腿有残疾,需靠轮椅出行,你们可否到村里开庭?”家住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某村的马某与同村李某因建房发生纠纷,后起诉至法院,但马某因身患残疾出行困难,遂向法官提出就近开庭的请求。为便利当事人,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古溪人民法庭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附近村委会,现场审理该案。

  庭审现场,马某诉称,其与李某约定的工期是40天,但李某却逾期一个多月完工,应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万元。李某则辩称,马某临时将房屋建筑面积由70平方米增加至110平方米,工期稍有延长属于正常。

  法官在充分听取原、被告意见和审核相关证据后,认为施工合同仅约定了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完工期限,并未约定面积增加后的完工期限,且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新增房屋面积的施工,故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据此应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但若“一驳了之”,马某很可能改变诉求再次提起诉讼,为实质性解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随即联合村委会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双方放下意气之争,聚焦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李某一次性支付质量维修金1500元。签署调解书后,李某当场兑现,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