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者与电动车驾驶者在小区内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判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小区内的“交通”事故,遛狗人被身后电动车撞拌牵狗绳带倒摔伤,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后判定,电动车驾驶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遛狗者因自身过错自行承担30%损失。
2023年10月31日17时左右,赵先生在小区内骑电动车去接孙女放学,从车棚驾驶电动车出来尚未出小区时,路遇前方同向步行遛狗的王女士。王女士本来牵狗靠路右侧步行,狗忽然从路右侧窜至左侧绿化地中,王女士随狗来到路中间、正向路左侧靠行时,赵先生骑车从王女士左侧擦身而过,并撞拌牵狗绳导致王女士未及松手被带倒,王女士面部着地受伤。后王女士报警。公安机关调取了事故监控,对双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于11月14日作出事故认定:赵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经济赔偿协商无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8000余元。
庭审中,法官当庭播放了事故监控,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核查了小区路面的宽度、牵狗绳的样态、电动车的长度等细节,组织双方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但双方对各自过错程度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被告只同意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则要求被告赔偿90%的损失。
经过庭审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事故发生的小区路段宽度约为3米,允许小区内外非机动车及行人双向通行;原告随狗向路左侧靠行移动过程中未回头注意身后情况;被告从原告左边穿行而过时,原告右边的路面明显宽于其左侧路面;牵狗绳有环状牵引器手柄,绳子为黑褐色,事故发生时放出的绳长经视频中比对明显超出电动车车身长度(1.7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我国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
本案中,被告驾驶电动车从步行的原告身后穿行而过,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被告未靠右从更大的空间处穿行,亦未预见到原告与狗之间有狗绳牵引,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牵狗绳偏长、狗离人较远以致被告电动车撞绊,原告本应对狗的行进路线进行把控约束,并在横移行进时对身后车况给予必要关注,但原告未能完全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37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在承办法官进一步释法调解下以4800元的金额达成和解方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小区内的道路上发生车辆事故,如果该小区允许外来机动车进出即具有“公共性”,那么小区道路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应受该部法律调整;即便是“道路”以外通行的车辆发生事故,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也应参照适用该规定,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据此,本案中被告赵先生违反了上述规定,过错更大,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合理合法。
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原告虽然是受害者,也应当对遛狗牵绳的做法给予肯定,但遛狗时的“随性”行为却令其遭受伤痛并自担部分损失。狗再有灵性也需要人的管束,在小区内尤其是有人车往来的路上遛狗,应当对交通及他人安全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要严格遵守犬只相关管理规定,牵狗绳过长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南通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犬只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养犬人在拥挤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市民享受宠物带来欢乐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