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流量时代,不少商家为提高店铺热度、增加商品吸引力,往往会采用一些构图优美的宣传素材。未经他人同意,通过互联网下载他人照片,用于商品包装宣传等盈利目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原告林某系某直播平台的女装带货主播,其工作内容为通过直播展示服装上身效果、介绍服装特点材质,林某拍摄的多款穿衣效果图,在女装行业为网红爆款图。被告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含原告摄影作品及肖像权的主页图进行服装销售。林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被告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并经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数据保全证书》后,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5万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核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且在抖音店铺上找到了被告经营的店铺及所陈述的商品链接中林某的照片和视频,发现原告陈述属实。因原告林某提交的被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较为齐全,承办法官立即与被告店铺的经营者徐某取得联系。
“你经营的店铺在没有经过林某的同意下,擅自使用其照片和视频进行商品销售,侵犯了其肖像权。”
“因为我欠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才导致纠纷的发生,希望法官能够帮我们调解一下,我愿意赔偿林某的损失,店铺里林某的照片和视频,我马上进行删除。”
被告的经营者徐某当即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承诺立刻下架使用林某肖像照片及视频的商品链接,同时还表示,原意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希望承办法官能够向原告说明情况,把赔偿数额调解到其能承受的范围内。
见被告态度诚恳,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向原告说明被告认错态度诚恳,且已经删除使用其肖像照片的链接,5万元的赔偿数额对被告来说确实过高,希望原告能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表示愿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和第1019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此案的处理和宣传,也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起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下述五种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