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3年泰和法院涉众型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带来的审判执行压力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已不单纯是经济问题,处理稍有不当,极易演变为社会问题。本文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1年以来办理的涉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分析,以期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基本概况及存在问题
受产业结构转型及经济下行双重因素叠加影响,泰和法院受理的涉众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申请执行标的额都呈上升态势。2023年,泰和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执行案374件(涉及33家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同比上升了71.55%;申请标的额7488434.64元,同比上升了57.99%;执行标的额到位率60.78%,与去年相比,提高了5.3个百分点。
(一)矛盾易激化、维稳压力大
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需经仲裁或诉讼、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希望寄托于政府和法院,然而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被告知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或者财产处置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往往会采取信访等方式以期法院或者企业属地政府垫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据不完全统计,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容易导致聚众维权事件的产生:案件执行到位希望渺茫;财产处置程序复杂;希望通过聚众维权方式由法院或政府兜底垫付劳动报酬;法院依法无法直接处置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等。
(二)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
部分企业受上下游产业链影响,或者因自身经营不善,极易产生资金断裂现象,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企业往往不只拖欠劳务工资,还拖欠银行贷款、货款等,而有部分企业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资产,系通过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方式生产经营;或者即便名下有资产,但也均已设置权利负担等,此时要求其足额兑现拖欠的劳务工资确属无能为力。据不完全统计,在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近75%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属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近13%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有机器设备等动产,但存在租赁或者设置权利负担情形,仅有7%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拥有不动产可处置资产,但如强行拍卖,将导致企业停摆,处置款项亦无法清偿所有债务。
(三)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除了客观欠缺履行能力的因素外,有些企业或者非法人组织主观存在规避执行的情形:比如采取变更名称或经营场所,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将年纪较大、无履行能力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外,也存在部分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将财产转挂他人名下、利用个人或别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更有甚者,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采取恶意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另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此类被执行人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财产,加之其管理失范,组织松散,用工流动性大、稳定性较差、公私财产混同等情况,造成此类案件难以执行。
(四)执行联动不通畅
仲裁裁决部门在仲裁裁决时无法同步考虑案件能否执行,且部分裁决存有瑕疵,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或者仲裁裁决部门会从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的角度出发,有意留足企业履行期限,最终导致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不利于执行因素,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此外,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也存在立、审、执协调不畅的情况,导致出现执行梗阻的窘况。
(五)法律机制不健全
比如在被执行企业或者非法人组织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由于认定标准难、裁判尺度不一、无法定追加事由,导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程序不通畅,申请执行人不满意。另外,目前,“执转破”机制运行不顺畅,被执行企业无法取得联系,而申请执行人不肯申请破产,导致“僵尸企业”无法及时退出,压力堆积在法院,社会不稳定因素持续存在。
二、完善建议
(一)健全法规制度
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确定以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为主、依职权为辅的“执转破”模式,打通“僵尸企业”执行难、破产启动难的“最后一公里”;要完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完善恶意欠薪罪的认定标准,加强公检法协调配合,充分运用该罪的惩治力度,增加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成本,从制度层面降低恶意欠薪的行为。
(二)开辟绿色通道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办理此类案件,贯彻“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原则,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积极运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实行线上和线下并行、当地和跨域并举的便民执行模式,畅通执行快速通道,组建速裁速执团队,快速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缩减结案用时,提升办案效率。
(三)加大执行力度
要用足、用活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常态化开展此类案件的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此类案件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降低其社会公信度,营造高压严打氛围。此外,要加强与公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协作,建立联动工作关系,形成执行信息快速运转共享机制,形成有效合力促进此类案件高位运行。
(四)深化执源治理
要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与人社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助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执行立案前企业属地劳动监察部门主导下财产快速处理机制,同时要增强“抓前端、治未病”的行动自觉,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执行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此起到“一案止百争”的良好社会效果,从源头上减少涉众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
(五)加强法治宣传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企业专题法律咨询、欠薪典型执行案例展示等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当事人的诚信守法意识。通过积极宣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消除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同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对司法裁判的尊崇和信仰,减少涉众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六)强化司法救助
通过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专项司法救助资金等方式,设立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对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无履行义务能力,而劳动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司法救助,以解其燃眉之急,并做好劳动者思想安抚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与根本保证,是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希冀各职能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和能力,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做好此类纠纷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执行质效,有力推动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