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诉源治理 助力乡村振兴
——重庆三中院关于涉农工程纠纷类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7-17 08:41: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各类涉农工程事关民生,牵涉面广,涉及主体多,在推动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纠纷甚至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为从源头上减少涉农工程纠纷类案件,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开展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调研时间段内,重庆三中院共审理涉农工程纠纷类案件154件,其中因工程质量引发纠纷109件,因欠付工程款、材料款引发纠纷43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件。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仍然存在。在涉农工程中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在该院审理的109件因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中,90%以上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甚至出现直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自然人的情况,极易造成工程管理上的混乱,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进而引发大量纠纷,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施行效果。此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往往还会成为村民、实际施工人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依据,增大了政府承担责任的风险。如在某“人饮工程”中,某镇政府将本已发包给承建方的部分工程交由村民小组修建,由于缺乏施工经验和安全意识,施工过程中一人受伤死亡,该镇政府因违法分包被判决承担责任。

  2.合同签订履行不够规范有序。在该类案件中,某些乡镇政府或组织存在不尊重合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管理不规范等情形。比如,生效合同无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同一工程有两份内容各异的合同,承建方坚称发包方提出的合同系伪造;个别政府将工程大包干给承建方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冲突,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与约定不一致,但无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已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等。这些情形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增大政府违约风险,影响涉农工程的正常推进。

  3.个别乡镇政府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个别乡镇政府在扶贫工程竣工后长期未结算,导致工程款项难以确定;出具的付款委托书、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随意,无负责人签字,无出具时间;工程资金串用、挪用,违反工程资金专项使用要求;票据载明项目名称、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拨付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不一致,诉讼中难以形成证据链;政府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结算金额,且不能做合理说明;付款委托书作废后未及时收回,仍由相对方持有,被作为政府欠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导致系列违约纠纷等。

  4.有些村干部履职不到位。涉农工程推进高度依赖村干部的协助,村干部履职行为没有规范到位,既影响工程效果,又易引发村集体内部矛盾。某些村干部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不重程序、诉讼能力弱等问题。部分村干部对本村事务不熟、做虚假陈述、随意向他人出具村委会证明、私自处置集体财产等,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此外,村集体议事不规范现象严重,如会议记录普遍代签、代签人无委托书、未注明代签人、被代签人名字书写错误等,极易埋下隐患。

  二、原因分析

  1. 基层政府人手紧张,工程任务繁重,易出疏漏。涉农工程通常是由政府统一规划部署,工程项目分散于辖区各村、社中,数量众多且要求同时上马、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为确保工程如期完工,不少基层政府又将工程下压给各村、社具体负责落实,导致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如某镇政府负责23个“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确保所有工程在半年内完成,镇政府又将工作下派给各村,而各村组织施工的劳动力大部分是老人,安全意识严重不足,易引发安全事故。

  2.风险意识、规则意识欠缺,易埋隐患。有的政府统一制定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往往注重部门分工,却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缺乏事先评估。一旦发生事故,各部门往往应对不及时,容易出现推、捂、压等现象,进一步激化矛盾。一些基层政府的相关制度未能得到有效遵守,各级审批流于形式,未发挥审核监管作用,导致工程推进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财务等资料极不规范,埋下了较大隐患。如某村畅通工程已验收且投入使用,但该项目验收后的一年时间内,仍在不断大量购入施工材料,产生巨额费用。

  三、对策建议

  1.尝试服务外包,减轻基层负担。可探索将基层政府部分涉农工程的监督、管理、验收工作外包,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负责,在减轻基层政府负担确保工程效果的同时,也能有效防范风险。

  2.树立风险意识,注重源头防控。风险评估与工程规划部署同时进行,在项目规划时就要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事先评估,并针对某些大概率事故制定相应预案。此外还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分担部分风险。

  3.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履职行为。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基层自治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促使其树立法律意识、提升履职能力,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4.重视基层治理,保护集体利益。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监管和指导,严格落实村集体议事规程要求,防止议事程序形式化,切实保护村集体权益。

  (调研组成员:蒙洪勇  黄镝鸣  李 健  邬昌杰)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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