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适用涉彩礼纠纷案件的新规,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通过释法明“礼”,被告当庭退还部分彩礼款。
吴先生与张女士于2022年端午节经亲戚介绍相识,2023年农历正月初六,双方按农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期间,吴先生通过媒人给付张女士及其父亲张某彩礼钱和见面礼共计11万余元,双方共同生活至正月十六,张女士外出打工,后双方产生矛盾,自2023年10月起分居。2024年4月,吴先生将张女士及其父亲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及见面礼共计11万余元,张女士返还原告吴先生已支付的生活费用等32000余元。
吴先生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不愿继续共同生活,理应退还彩礼及生活费用等。张女士认为,见面礼属于赠予行为,生活费、节日转账等为了维系感情需要,均无须返还,彩礼款请求法院酌定。张某认为彩礼款未经其手,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彩礼纠纷往往掺杂情感因素及双方家庭,处理不当易引发当事人不满,为妥善平衡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双方的利益,承办法官当庭为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情理、当地风俗、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过错大小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尤其对双方争议的彩礼认定范围进行了确定和说明,逐渐打开了双方的“法结”和“心结”,最终使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女方当庭退还了彩礼款85000元。这起因婚约引起的彩礼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本应是蕴含着美好祝愿的“礼”,随着这些年彩礼名目越来越多,彩礼款越来越高,已逐渐背离初衷。现今的“天价彩礼”并不是什么传统文化,而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高额的彩礼不但加重了彩礼给付方家庭经济负担,也给婚姻及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标准,为依法遏制高额彩礼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矫正畸形“彩礼观”具有重大意义。希望广大群众正确对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切莫因爱生恨,积极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