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谢留卿等63名被告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对被告人谢留卿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对刘艳芳等4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陈丹等1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梦阁等8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宣告无罪。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1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辩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芜湖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以他人名义在郑州、北京设立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等公司,采取虚构产品作者、虚构作者授权、虚构作者头衔和成就、冒充拍卖行、冒充同行、抢名额、承诺回购等欺骗手段向客户推销产品,骗取安徽、黑龙江、四川、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的被害人钱款共计1670余万元。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谢留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多起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参与人数众多、主要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刘艳芳、张红芳为主犯,其他参加者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以致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卖房还债,生活陷入困境。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害人和原审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法官说法■
谢留卿等人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收藏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骗取被害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谢留卿以他人名义设立多家公司,组织员工以“北京中金收藏”名义,对外销售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瓷器、玉器、字画等产品。虚构产品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主要方式有:虚构产品作者、生产工艺、拍卖记录、馆藏记录等,虚构授权、监制、出品、鉴定、防伪等证书,虚构作者名气、头衔、成就等。例如,宣称某大师制作的瓷器,实际上是谢留卿等人在景德镇华阳市场摊点看中普通瓷器后,由市场摊点工人流水线作业、批量生产,谢留卿等人让大师在印好的产品证书上签名,冒充其作品,同时谢留卿安排策划部人员虚构大师作品的拍卖价格,或者虚构该作品已经被某博物馆收藏,让被害人误以为产品是大师亲自制作,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再例如,某些字画的作者仅是普通画家或业余爱好者,谢留卿对其进行包装,宣称其是中国国画研究院副院长、徐悲鸿的再传弟子等虚假头衔,虚构其作品被北京首都博物馆、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等永久馆藏,其作品曾被拍出几十万元高价等事实,让被害人相信该画家的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
公司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或自导自演,通过虚构产品限量稀缺、权威发行、名家亲作、冒充拍卖行、承诺回购、合买投资、虚假代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销售手段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并对多名被害人反复实施诈骗,其他人事、接线、策划、质检、核单、配送等部门人员予以配合。例如,有些被告人在向被害人推销产品时,发现被害人没有购买意愿或购买意愿不强烈,就会让其他被告人冒充某拍卖行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称拍卖行正准备举办一次拍卖会,问被害人有没有相关藏品,并告知这些藏品可以拍出的价格,而所谓的藏品正是前述被害人无意购买或购买意愿不强烈的涉案产品,冒充拍卖行的被告人还会报出拟拍卖的价格,而该价格远远高于销售价格,让被害人误以为产品可以拍卖出高价从而购买,实际上这些产品根本不具有投资价值。据此可以看出谢留卿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以公司经营为掩饰,通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层层设套、步步引诱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财产,依法构成诈骗犯罪。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中,谢留卿为实施犯罪成立多家公司,隐藏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组织员工对外销售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产品,且还以欺骗性销售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该组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显故意。谢留卿实际控制公司,刘艳芳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张红芳协助管理,公司下设客服部、人事部、策划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部门内设总监、主管、组员,主要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系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以犯罪为目的,采取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方式,共同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本案具有哪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谢留卿犯罪集团共同实施多起诈骗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该犯罪集团为非法获利,使用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诈骗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产品,或向同一被害人反复推销,诱使被害人产生短期内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在安徽、黑龙江、四川、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并从证据角度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就已高达1670余万元。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以致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卖房还债,生活陷入困境。例如,本案被害人陈某某,在一家公司当门卫,月收入只有2000余元,仅有一套两居室的老房子,老夫妻俩和20多岁智障的儿子一起生活。中金公司客服冒充拍卖行工作人员虚构产品具有收藏价值,能大幅升值,且可以帮忙拍卖,于是陈某某将多年攒下的养老钱买了“藏品”,甚至以房抵押贷款购买“藏品”,直到有一天,客服电话打不通,“拍卖行”电话也打不通,才知道受骗了。由于债台高筑,陈某某唯一的住房被迫卖掉还债。还有被害人蓝某某已届古稀之年,身患癌症,为保障残疾儿子的后半生,被中金公司客服诱骗购买大量“藏品”,最终所有积蓄都被骗光。
二审对部分被告人改判有罪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的整体量刑有什么考虑吗?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即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此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全案提出抗诉。检辩双方均提供了大量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犯罪集团,增加认定部分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