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郑爽)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判后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多方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宁国某新材料公司常年生产砖块对外销售,涉案受害人袁某及另两位工友张某、尚某系该公司附近村民,三人依托该公司为外来购买运输砖块车辆提供盖防雨布及捆扎业务,赚取劳务费用。2023年8月某一天,工友张某接到俞某电话称有车辆需要做工,便叫上袁某一同前往。俞某驾驶半挂货车停放到路边,便离开现场,由张某、袁某按“约定俗成”的习惯方式为车辆砖块盖防雨布并进行捆扎。袁某从车上放绳给张某,张某捆扎,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袁某从车上跌落,致左侧基底节脑出血、脑疝、脑干出血,经医院抢救治疗4天后无效死亡。
袁某亲属认为袁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便将俞某及其工作单位宁国市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受害人袁某因提供劳务死亡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主持调解,终因原、被告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意外发生前受害人袁某存在脑梗死疾病的客观情况,认定袁某符合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而导致死亡的情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袁某与被告宁国市某商贸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40%,减去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依法判令被告宁国市某商贸公司赔偿袁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46589.47元。
庭后,法官了解到属地政府、村委会希望能妥善解决此纠纷,加上判前有调解的基础,法官认为案件依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故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分析上诉及执行存在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在属地政府及村委会的积极协助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原判决的前提下,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宁国市某商贸公司当场履行了大部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对法官表示点赞感谢!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宁国市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为民情怀,通过情、理、法相融合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架起“法治桥梁”,坚持公正审判与判后释法明理相结合,将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