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神圣而不神秘
2024-04-11 09:11: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国勇
 

  司法的使命担当可谓宏伟之极,司法神圣自始就不容置疑。然而司法虽然神圣,但却并不神秘。

  司法神圣是因为司法最初就是作为秉持世间正义、裁断人间是非、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器而诞生。使命担当可谓宏伟之极,司法神圣自始就不容置疑。

  司法的神圣,首先表现在处理当事人纠纷时,能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对全体公民的普世宣言,也反过来成就了全社会对法律的普世信仰。特别是,当老百姓有冤屈,在其他各种渠道都无从解决的情况下,最终可以寻求司法 “兜底”处理。“不行的话,我们就上法院去。”“我要去法院告你。”……这是老百姓的日常口语,甚至一些行政机关和组织在解决不了老百姓的诉求时,最后也是来一句:“要不,你们还是去法院解决吧。”这些,所表达的都是对司法的信赖和最后的寄托。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社会共识有多广泛,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仰就有多崇高。

  司法的神圣,还表现在整个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对秩序和稳定的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来实现。古代先贤早就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立国必先立宪,变革必先变法。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一鲜明特征和无可比拟的优势。我们现在一再重申的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道理即在于此。厉行法治,是国家能够赢得公民信任的首要前提,也是实现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最扎实的基础。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我们之所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正是因为法治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能够确保对企业家产权的保护不会因非法治的因素而带来不确定的预期,这才是给企业家最好的“定心丸”。

  虽然司法神圣,但司法却并不神秘。

  司法具有终局裁判性,而且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与其他公权力相比,司法权具有生杀予夺的强势特质。相应地,司法权必须受到强有力的约束,才能确保正确行使。否则,司法权很容易异化为一种绝对的权力。

  防范司法神秘,一方面体现在司法权运行程序自身的设计上。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表征就是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通过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程序设计,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进行质证、辩论,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任意自由心证。委托甚至指定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则很好地平衡了对检察官与被告人诉辩的不对等。诉讼制度中的上诉、抗诉、再审、提审等制度,某种程度上也都是防范司法走向神秘的设计。这些设计,作为司法权力避免走向神秘所进行的自我革命,以及增加自身免疫力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果,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另一方面,司法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运行也只有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才符合司法权是公民权利让渡和授权运行的应有含义。因此,司法公开是防范司法神秘的重要途径。

  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司法公开,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司法的公开力度更是走在了世界前列。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加大了典型案例发布力度,上线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突显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道路上的不断探索和规范。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