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26日,易某钦驾驶货车与文某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文某建二级伤残,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诉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后,最终判决易某钦赔偿文某建人身损失69万余元。2009年3月5日,因易某钦未履行生效判决,文某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到位12.6万元后,因易某钦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法院做法】
事故发生后,持续的医疗费用及生活开销导致文某建正常家庭生活濒临崩溃,赔偿款能否执行到位成为这个家庭生存的关键。基于司法为民理念,荷塘区法院积极协调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力量,先后为文某建争取到司法救助及专项救济资金共20万余元,并联络当地爱心企业为其提供了步行器(义肢)及康健帮扶,让瘫痪多年的文某建重新站了起来。
但是,文某建因事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其母亲年事渐高,照料他也愈发吃力,司法救助并不能完全解决文某建的困难。执行法院从未放弃,通过持续的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不久易某钦与配偶刘某真便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事实上处于“离婚不离家”状态。执行法院深挖该线索,发现刘某真名下存在新购置房产,且陆续有银行存款进账,说明易某钦一家经济情况已在逐渐好转,故执行法院拟追加刘某真为被执行人。但刘某真对抗情绪强烈,其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刘某真为被执行人存在法律障碍,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获悉此事后,要求执行法院审慎处理此案。为实质化解该案,经三级法院协同,本着“天理、国法、人情”理念的协调统一,执行法院一方面就易某钦二人“离婚不离家”之事实,整理其涉嫌拒执线索并准备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多次赴易某钦家中,就目前案件形势及相应法律后果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迫于执行威慑,易某钦及其家属主动筹措了赔偿款,并与文某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文某建因交通事故致残致瘫,终生无法自理,其妻常年在外务工养育儿子,其母亲年岁渐长,愈加无力照料,家庭支离破碎。而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线索,其较好的生活状况与文某建的困难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荷塘区法院坚持树立“我们办理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信念,以“如我在执”的精神,妥善化解矛盾,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宗旨。十余年来,该院从未放弃过对该案的执行工作,彻底了结这起历时十余年的“骨头案”,既彰显了执行办案的力度,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为类似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提供了有益经验。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杨永 张雅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