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联出席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时的李大钊。资料图片
近代 “文明”与“文化”的含义
“文明”与“文化”是清末民初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文明与文化用词和含义的趋同与分歧,乃至每位学者的立场与站位,都是文化史上永恒的话题。按照钱穆的说法,“文明”偏重物质,强调对外的客观性,“文化”偏重精神,在意对内的主观性。因此,西洋的科学技术为外在的文明,中国人文精神为内在的文化。文明可以学习与嫁接,文化则不易跨越。
现代人的认识不完全一样,认为民国时代对文明和文化的混用,源于每个人主观的个人前置设定,然后自说自话。从词源上分析,“文明”讲的是开化与进步,与“野蛮”相对;从词根上分析,拉丁文“文明”与“公民”同源。在古罗马,具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才是文明人,外邦人都是野蛮人。“文化”讲的是人类活动印记,与“自然”相对。文明肯定是文化,文化不一定就是文明。从引申的意义上讲,文明的价值判断是卓越与进步,文化的价值判断则是教化与教养。
民国学者有一定程度的共识。文明与文化都来自清末民初外来词汇,特别是日本西洋读物的中文翻译,都源自中西方的交流和交往:从早期的传教士,到中期的贸易商人,最后到官方的外交往来。严复、梁启超、胡适、梁漱溟、钱穆、柳诒徵、杨东莼等都为民国文化史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早期文化论者主张全盘西化,后期文化学者呼吁保持中国传统文化。
李大钊是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领导者和参与人,他也不少论及文明与文化,并且他将文明、文化与法律联系了起来。
评古德诺的恢复帝制与国情论
李大钊对文明兴趣的起因,源自袁世凯聘请外国法律专家为自己的帝制提供理论支撑。中国政府聘请外国法律专家,清末宪政与修律就开始了。西式法律是否合乎国情,一直有争议。民国时代,袁世凯聘请日本人有贺长雄和美国人古德诺,蒋介石聘请美国法学家庞德。中国法律史学者对他们有较多的研究。
年轻时代的李大钊,对袁世凯称帝和两个外国专家的理论说教,都持否定的态度。有贺长雄研究行政法,古德诺则是美国行政法奠基人之一。李大钊的评论是,让两个外国人谈论中国的国情,则“扞格之处恒多”。
古德诺的主要观点是中国人没有民主与共和的传统,实行君主制不失为一种优良的选择。他对中国国情的表述是:中国民俗重家族轻政治,无选举制和代议制的传统。
李大钊承认中国人政治热情不高,甚至认为,在人与国家方面,除了赋税和折狱之外,普通人基本没有政治生活,只有家族生活。君主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力,防止百姓暴动,会自觉省刑罚、薄赋税。但是,李大钊相信进化论,传统也会发生变化,文化可以进步,“昔日之国情,即今日之历史;来日之历史,尤今日之国情”。他认为,近世以来,“今则赋重于山矣,法密于毛矣,民之一举一动,莫不与国家相接矣”。这里,李大钊将西式“租税法定主义”的口号拿过来讲道理。“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拿今天的话表述,就是“无代议制则无税收”。当时的李大钊认为,一旦现代政治因素进入中国大地,人民不再远离政治,而会参与政治生活,代议制的口号呼之欲出。
古德诺支持中华帝制的另外一个原因,则是怀疑中国人的“参究政治之能力”。他认为中国人生计困难,政治能力不足。要实行代议制,实属不可得。
李大钊批评说,比较欧美而言,中国人穷,但是比起日本人,中国人可算富人。他反问,既然日本人都可以有参政能力,为何中国人就没有这个能力呢?共和精神,不外乎服从法律和反抗苛政,人类之通例,不分中西。而且,中文“共和”一词,可追溯到周人逐厉、召公和周公共和行政。从古德诺事件引申出法律与国情的关联性,李大钊的法律与文明、法律与文化的议题由此展开。
东西文明的差异和法律的冲突
李大钊在《不自由之悲剧》一文中写过这样一个文化差异的故事。1917年,北京广德楼排戏《自由宝鉴》,故事讲的是两男女少年,在沪学习期间互生爱意,双方家庭反对。少年爱情意坚,不听父母劝告,被逐出家门。两人辍学,北上京师,想有一番作为。不幸,男生被骗,女生入妓。最后,男生落魄疾亡,女生服药自殉。临终之际反省,终觉得受新思想毒害过深,忤逆古训,自受其辱。文化人对这部戏有着完全不同的反应,旧派梁漱溟“为之洒泪”,新派白坚武“大愤此剧精神注重之失当”。由此提出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好,还是旧式道德与家族伦理好?事件发生在1917年,如果往后十年,编剧会采取完全不同的文化立场,会以恋爱婚姻自由讴歌新的生活方式。但是,1917年的中国,新旧文化冲突处于交织阶段,编者才会以旧道德抨击新文化。李大钊是个新派人物,肯定会赞同白君的看法。他在百感交集之余,还是赞成婚姻的爱情基础,反对基于门阀和金钱的婚姻,也反对过于倚重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李大钊把矛头指向了编剧,他批评说,此剧的“精神,乃归咎于自由,此种逆乎时代潮流之演剧,固足以代表目今中国社会之旧思想”。
在《新的!旧的!》一文中,李大钊也感叹中国新法制与旧习俗之间的冲突。他说,“一面立禁止重婚的刑律,一面许纳妾的习俗。禁止重婚的刑律是新的,纳妾的习俗是旧的。既施刑律,必禁习俗;若存习俗,必废刑律。”自清末民国以来,婚姻制度的变革也是剧烈的,西式婚姻为一夫一妻制,被当作婚姻的文明,东方的婚姻为一夫多妻制,被当作东方男人的腐朽、落后和贪婪。但是,旧中国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不能在一夜之间消失,妾的制度保留了下来,为了迎合新的道德,发明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妾不算妻”的说法,以形式上的一夫一妻掩盖一夫多妻的实质。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在这个问题上,李大钊的理论与他的真实生活是一致的,他是严格一夫一妻制的实践者。
李大钊有多篇文章论及了东西文明之间的冲突。东西文明的差别是明显的,“西洋生活之自然法则,在于自我保存,东洋生活之自然法则,在于牺牲自我。而调和之目的,乃在自他两存”。东方文明之特质,全为静的;西方文明之特质,全为动的。东方生计以农业为主,血统日繁,盛行庞大的家族主义;西方以商业为主,族系日分,简单的个人主义。东方一夫多妻,趋于专制,重乎阶级,西方尊重妇女,倾向自由,贵乎平等。东方社会的静止与西方社会的进步,是自伏尔泰和孟德斯鸠以来西方普遍的看法,到19世纪的历史法学家梅因那里,依然持有这样的看法。法律发展到法典阶段的时候,东方社会法律发展就停滞了,少数的西方国家则进一步向前发展。李大钊对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与18至19世纪的欧陆思想保持一致。
除了主张东洋文明主静、西洋文明主动外,李大钊还区分了南北文明。他在《东西文明根本之异点》一文中说,文明还分南北,南道文明为东洋文明,北道文明为西洋文明。南道文明得太阳恩惠多,受自然赐予厚,所以文明善自然和解和同类和解;北道文明相反,喜与自然奋斗和与同类奋斗。地理环境决定了社会习俗,南道文明适宜家族主义和一夫多妻,北道文明实行个人主义和一夫一妻。东方重伦理,西方重政治。李大钊所说,有点孟德斯鸠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色彩了。
在归纳东西方文明的一般差异后,李大钊转向了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东方制定宪法,多取刚性,赋以偶像之权威,期于一成不变,致日新之真理,无缘以入于法;西方制定宪法,多取柔性,畀以调和之余地,期于与时俱化,俾已定之法度,随时可合于理。”
“第三新文明之崛起”
李大钊也称,东西文明又存在互补的特性,“实为世界进步之二大机轴,正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
李大钊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一文中呼吁“第三新文明之崛起”。此时,俄国革命传到中国,李大钊称“诚与昔者法兰西革命同为影响于未来世纪文明之绝大变动”,俄国“实兼欧亚之特质而并有之”,“俄人既受东洋文明之宗教的感化,复受西洋文明之政治的激动”,他提及了“1789年的法国革命,是19世纪中各国革命的先声。1917年的俄国革命,是20世纪中世界革命的先声”,也提及叔本华哲学和尼采哲学的东方主义色彩,同样提及了中华文明的复活。
中华文明曾经影响了高丽和日本,李大钊深信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再次贡献,“竭力以受西洋文明之特长,以济吾静止文明之穷,而立东西文明调和之基础”。如同同时代的文人,李大钊对东西方文明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欣赏西式文明,另一方面,他也对民族命运忧虑,总希望有一天能有民族的复兴。
比较胡适的激进西式文化和梁漱溟的保守东方文化,李大钊总体上欣赏西式文化,但是不是那么激进。可以说,民国时代文化的讨论,从全盘西化发展到捍卫中华传统,1918年前后的李大钊属于前一个阶段。到30年代之后,法学家开始宣扬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相吻合”,吴经熊在《新民法和民族主义》中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第1条到1225条,百分之九十五来自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但是“无巧不成事,刚好泰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和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简直天衣无缝”。
1923年至1924年间,李大钊转向研究历史学,他不再使用“文明”一词,而是使用“文化”一词。他在《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与理恺尔的历史哲学》一文中将自然与文化区分,自然科学远离价值,文化科学则有价值的判断。与自己见解隔离的是自然,自己而见的现实为文化。“文化于主观有特别的关系,故不得不云价值含于其中”。比较早期东西方文明的比较,李大钊此时已经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他的思想更为成熟。
李大钊还将社会的研究区分为自然的研究与文化的研究。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形式,为社会的自然科学;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内容,为社会的文化科学。社会学可以是自然科学,“却以研究现于社会学对象的社会结合上的价值内容的所谓社会科学,如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为文化科学”。李大钊区分人种、民族和国民三个概念,“国民的意义是从政治、法律的概念中发生出来的”;民族的概念依据历史和文化,同一历史和文化下的人民或国民,可归为一民族;生理上考察,便是人种,人种既不问政治和法律之统一,也不问历史和文化之异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