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未履行 法官调解解纠纷
2024-04-01 11:52:12
 

  中国法院网讯(袁夏林)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后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开发区某村约20亩山岭中的沙石,预计需要开挖的沙石售价合计100万余元,双方约定由原告先向被告支付定金100万余元,被告在三至五个月内完成土地征购和政府开挖沙石的相关手续,原告负责自挖自装自运的一切费用,开挖沙石时因手续不齐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将定金转账给被告,被告在约定期限内迟迟未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开挖沙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截止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了解到被告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与双方当事人现场沟通,最终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立即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合作款100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万余元,此款被告分两期支付给原告。至此,本案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