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施行
内地与香港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对开展司法协助提出了新的现实需求。在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原则下,内地与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紧密合作。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在内地与香港同步生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在《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生效实施当天共同主办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率团赴香港参加会议。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和内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和方法、承认和执行可能不予承认的情形以及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适用的案件类型。第一,根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规定,内地与香港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内容上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均纳入互认范围。第二,取消原审法院层级的限制。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都在安排适用范围内。《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在香港的适用范围也扩宽至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土地审裁处等作出的生效判决。第三,新增“申请人住所地”这一管辖权连接点。《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六条在对住所地进行界定时,纳入了内地与香港各自连接点。
二是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采取比《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更加开放的立场,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
三是明确了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复核标准。《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十一条采用“专属管辖权排除”加“列举”的审查模式,列举了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标准。这种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平行诉讼的发生,提高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成功率。
四是协调了判决终局性问题。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获得认可与执行不再强调判决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而仅需“生效判决”。这意味着香港法院在审理内地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案件时,只需对判决类型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此外,《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四条对“生效判决”的含义作出明确具体阐释,这使得后续司法实践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标志着区际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相比于前两份在判决互认领域签署的法律,《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在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不断深化,协助力度显著提高。《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为保障当事人利益提供了更佳、更优化的司法指引,为进一步深化民商事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推动司法协助工作和经济发展聚势共赢,打造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